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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6/06
發文字號:(85)農林字第5030269A號 一、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種類本會業於85年5月28日以85農林字第5030238A號公告在案。
二、凡屬前項公告種類之陳列、展示申請案,申請者應檢具陳列、展示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展示目的。
﹝二﹞展示時間。
﹝三﹞展示地點。
﹝四﹞展示物種學名。
﹝五﹞展示物種品目〈如:標本、牙、皮、毛‧‧‧〉。
﹝六﹞展示方式〈如:實物配合圖片、文字‧‧‧〉。
﹝七﹞展示內容〈如:提送附加文字之模擬展示圖‧‧‧〉。
三、對於長期定點展示之申請案,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就前項所列各款視個案之不同,斟酌予以修正。
四、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活動應以不違反保育之原則為前提,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個案,要求申請者提供說明二所列各款以外之補充資料,並本於職權自行核處。對於申請者在實際陳列、展示時若有與申請內容不符之行為究應如何處理,並請事先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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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