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88年10月22日88府農育字第292262號函。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制定之意旨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為達上述目的,除以各項保育措施保育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外,另為防範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並危害野生動物情事,該法據以規定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之各項方法及工具。有關獵捕方法及工具除相關限制規定、陷阱及獸夾外,依野生動物種類及生態習性之不同而設計具有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功能之各種型態獵捕野生動物工具者,均屬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所稱「特殊獵捕工具」之範疇。是以,本案為列捕野生動物而設置之蝦籠應屬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所稱「特殊獵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