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貴府函詢林業用地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申請林業設施作育苗室、資材室、管理室之容許使用,應否先辦妥森林登記,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貴府函詢林業用地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申請林業設施作育苗室、資材室、管理室之容許使用,應否先辦妥森林登記,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6/05/22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0961654650號 一、復貴府96年5月16日府農林字第09600730380號函。 二、經查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該項申請應檢附之資料無「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及「森林登記證」在內;惟森林登記是否列為該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文件,請依主管權責認定之。 法規基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回列表 瀏覽人次:156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