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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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檢送97年2月4日召開頭屋鄉北坑村學產地租約及造林獎勵金協調會議紀錄及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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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3/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04262號

一、復貴府97年3月3日府農林字第0970031411號及97年3月3日府農林字第0970031387號函。

二、有關貴府及鄉鎮公所於審核時,未查明申請人有無承租契約,即核准造林並發放獎勵金,此節應請貴府釐清相關責任;先行敘明。

三、鑑於本案系爭土地之管理機關係屬教育部,倘教育部同意渠等系爭土地得供造林使用,並有相關書件據以證明,使之行政程序完備,並業經貴府檢測合格有案者,得予憑核(補)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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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45 最後更新日期:200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