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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11/0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3103號
一、復貴局101年10月31日北農林字第1012837292號函。
二、有關臨時性建物設置是否須繳交回饋金部分,檢送農委會97年9月19日農授林務字第0970149774號函影本1份供參。
三、另同一計畫範圍內有重新開發,需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得否免予重複繳納回饋金部分,請貴局參照農委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正本諒達)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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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