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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4/12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21741225號
一、復 貴府102年4月9日府農植字第1020083331號函。
二、依本會101年11月5日農林務字第1011742933號函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計算,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計算。因本辦法並無將「計畫面積」先扣除「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土地面積」後,再據以計算回饋金規定,倘該申請案件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5款,得免繳交經計算之回饋金。
三、查貴府前以102年2月20日府農植字第1020038215號函詢問相同疑義,業經本會林務局以102年3月1日林造字第1021740706號函復貴府。嗣後貴縣議員徐玉樹服務處於102年3月28日召開協調會時,亦已就相同疑義討論結果有案。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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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