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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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申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是否需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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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4/1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21741285號

一、復貴局102年4月11日中市農林字第1020010265號函。

二、有關貴局詢問事項分述如下:

(一)已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2條繳納登記回饋金,如再行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否重複繳交部分,因山坡地開發利用者,其開發或利用行為會對山坡地之環境造成衝擊,爰須核課回饋金,作為造林使用,性屬「特別公課」。此與前開規定申請臨時工廠之登記回饋金,兩者收取目的並不相同,無重複收取回饋金問題。

(二)已於89年前設廠存在,目前提出申請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是否免予繳交回饋金部分,查農委會97年9月19日農授林務字第0970149774號函說明二略以「…故本案臨時建物設置,若依法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除有本辦法第8條免繳回饋金之適用者外,仍應繳交回饋金。」;次查本局94年3月7日林造字第0941603924號函說明二略以「…爰貴府公告乘積比例後,送核之水土保持計畫均須核算回饋金數額,毋論原已違規興建土地,其事後為辦理補照等相關法定程序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及為新建寺廟工程所提送之水土保持計畫等,均須依規核算回饋金。」,因此本案於89年前已有之工廠,目前為申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仍應依前開函釋辦理核算回饋金。
三、另貴局可先逕至本局網頁之「資訊與服務-函釋查詢系統」查詢相關臨時工廠登記之相關回饋金函釋,如農委會101年11月23日農林務字第1011743158號函、本局101年11月16日林造字第1011743103號函,可減輕貴局業務負擔。

正本: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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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174 最後更新日期:20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