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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4/17
發文字號:中區國稅二第1020004742號
一、依據 貴辦公室102年3月12日應服字第102031201號函辦理。
二、旨揭個案,經財政部賦稅署102年4月12日臺稅所得字第10204016080號函復,參與人所收受之補助如係因造林而取得,而與財政部86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60522731號函就參加人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取得之造林獎勵金性質相同,則事實相類同之案件,其課稅宜為一致之處理。本局業於102年4月15日以中區國稅二字第1022007324號函轉請本局虎尾稽徵所據以辦理。
正本:立法委員李應元辦公室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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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