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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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函詢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8點「全面禁伐水庫集水區保安林」執行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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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1/03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011712094號

一、復貴處101年10月26日勢作字第1013232093號函。

二、前揭方案第8點第2項「全面禁伐水庫集水區保安林」,自民國80年修正發布,迄今並未變更,其與同方案第4點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保安林施業方法等間,似有競合之關係,本局刻通盤檢討方案中。未修正前,水庫集水區保安林是否禁伐,依法律效力優先之原則,請貴處就個案審酌其作業方式、林分狀態、林分位置及是否有森林法第10條限制採伐等情事,予以審查後作出准駁。

三、考量承租人之信賴保護原則,為免影響承租人之權益,倘若承租人自願並主動向貴處提出終止租約,應依「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辦理補償收回,如無人申請時,由貴處依該要點第2點收回順序,派員訪問承租人進行溝通,並勸導自動交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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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371 最後更新日期:20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