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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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詢問烏來區哪哮段2、3-1、3-2、3-3、4、5、6、7、8、9、10、11地號等12筆土地申請採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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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2/05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021710201號

一、復 貴局102年1月7日北農林字第1021017460號函。

二、旨揭12筆土地位處貴府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其採伐方式與面積之限制,應視該特定區計畫之劃設目的及管制內容,以及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合先述明。

三、另查,森林法第10條所稱「限制採伐」並非「禁止採伐」,非法理上禁止為某種行為的法律或命令不作為之規定,乃係基於國土保安之長遠利益,就林地陡峻或土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或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抑或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沙丘區域及其他必要限制採伐地區,賦予主管機關得有限制採伐之作業方式、面積限制、材積限制、一定期間內暫停採伐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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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335 最後更新日期:20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