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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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林業用地之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申請森林登記應否併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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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6/11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21710923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02年4月15日府原經字第1020067510號函。

二、依森林法第4條規定:「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及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並參照民法第832條於民國99年2月3日之修正理由,農育權內容包括以種植竹木為目的,在他人之土地為使用、收益之情形,爰農育權人亦應屬森林法第4條所稱之森林所有人。

三、承上,依森林登記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暨本會林務局95年11月6日「辦理森林登記審查疑義研商會議」決議略以「...如地上權權利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應由申請人檢附另一方同意書後辦理登記或共同辦理,...」,林業用地之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申請森林登記應併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

四、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如經完成地上權或農育權之設定,於設定期間依法即已取得收益權,申請伐採時,無須再併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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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374 最後更新日期:20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