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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9/14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20230542號 一、復貴局102年9月6日北農林字第1022625448號函。
二、參照本會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正本諒達)說明三,以提送興辦事業之申請掛件日期,作為是否須計收回饋金之判斷時點。是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受理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繳交義務人者,依有利於繳交義務人之規定辦理。」,其受理案件之時點,應以提送興辦事業之申請掛件日期為準,以為一致。
三、本案原水土保持計畫,前經貴府於96年11月21日核定,並依受理案件時點,依本辦法第9條但書規定,以「開發面積」計算回饋金。旨揭第1次變更設計,因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須依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重新計算回饋金時,貴局可依原計算回饋金之相關規定,以「開發面積」重新計算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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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