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有關貴局函詢「新北市三峽山員潭子營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註銷設置許可後續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水土保持計畫」代為履行,其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文日期:102/11/06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20233722號

一、復貴局102年10月1日北農林字第102275535號函。

二、據報本案係原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業已廢止,由貴局代為履行後續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代為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部分,說明如下:

(一)水土保持法第24條第3項所稱之「代為履行」,係主管機關基於重大公益及維護公共安全,就水土保持義務人因主客觀因素,應履行而無法履行水土保持義務時,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所為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就性質而言,實與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從事開發利用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乃 屬二事。

(二)有關貴局因代為履行,而辦理「新北市三峽山員潭子營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註銷設置許可後續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水土保持計畫」,其核定之法令依據為何,請貴局本權責自行釐清,如有法令疑義,請敘明疑義之法條、疑點、擬採之見解、理由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之法令依據,並檢具相關核定文件,送本會水土保持局研復。

三、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是以,本案須請貴局先釐清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法令依據為何,始可據以研判核處回饋金之適法性。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1020233722.pdf 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4173 最後更新日期:201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