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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03/0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31740586號
一、復貴處103年2月27日花作字第1038230161號函。
二、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檢測不符合第9條第1項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並由主管機關輔導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同辦法第11條規定,獎勵造林人依第10條第2項規定於限期內改善完成並經檢測合格者,得依造林改善完成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三、對於「造林年度」之起始點認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以101年6月22日農林務字第1011741798號函釋示 ,主管機關應視個案裁量,給予獎勵造林人合理之改善期間,倘獎勵造林人於該造林年度內改善完成,則可領取該年度之造林獎勵金。
四、「造林年度」與「改善期限」,兩者並不相同,故無「改善期限」得否適用造林年度認定函釋示問題。
正本:花蓮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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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