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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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建議調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所定乘積比率,俾利農業相關產業發展,減輕山村農民之經濟負擔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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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11/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31742791號

一、復貴府103年11月13日府農林字第1030226362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課徵,係因為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礙於水土保持,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外部性」,因此造成此種水土保持妨礙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者,即負有防止責任,必須集資統籌作為造林基金,其課徵性質上為特別公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9號判決理由可資參照)。

三、不同之山坡地開發行為,考量對環境造成之衝擊程度不同,故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其6%至12%之乘積比率,即係依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而有不同。復就農業整坡、修築農路、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等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考量該開發利用行對環境之衝擊,不致產生水土保持危害,於本辦法第8條列為免繳交回饋金對象,並非未考量開發利用行為在程度上差異性。

四、次查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同條第2項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爰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作為認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係當前法秩序上較屬明確之依據。

五、至於貴府建議調降回饋金之乘積比率,俾利農業產業發展乙節,據查本辦法修正草案於本(103)年9月11日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預告完竣,該會刻就各界意見續辦法規審議事宜中,而該草案內容對於農業產業開發之回饋金課徵基礎及免予繳交規定,相較於現行規定已有鬆綁,尚請涵察。

正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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