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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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林業用地之違章建築違規案件,其「區域計畫法」與「森林法」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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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7/08/29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70232437號

一、依據內政部10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1070813303號函辦理暨兼復貴府107年3月15日府授農林字第1070057221號函。

二、據貴府所稱本案係民眾檢舉林業用地之違章建築,現況為住宅使用。因違反農地之使用管制規定,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移請貴府主管「區域計畫法」之單位辦理,而該單位認為林業用地須依「森林法」論處,衍生相關法令優先適用疑義,合先敘明。
三、有關「區域計畫法」與「森林法」有無優先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次查法務部102年10月25日法律字第10203511720號函說明二略以「一行為違反二以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該二以上規定之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者,於此情形,特別規定之構成要件必涵蓋普通規定之構成要件,從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而不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此,關於「區域計畫法」與「森林法」優先適用疑義,應由兩者法律有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予以判斷。
(二)「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係就編定之各種用地管制使用土地予以規範,而「森林法」第6條第2項係就林業用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之規定,且查「森林法」之立法目的及規定,與「區域計畫法」以土地管制(按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實施管制)應有不同。又「森林法」所稱林業用地之土地使用項目、使用地變更等管制規定,亦回歸「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予以規範,而無涵蓋「區域計畫法」之規定(構成要件)。因此,「區域計畫法」與「森林法」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四、另貴府曾電詢本案倘無特別法優先適用情況下,有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乙節,請貴府參酌法務部95年7月26日法律字第0950023442號書函,本權責認處。如認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其機關管轄權請依「行政罰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五、次查法務部96年9月3日法律字第0960027246號函說明三略以「…至於已依法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中。故如其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例如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建築法第86條『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等不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當可視同已處罰鍰而繼續適用。」,爰一併提供貴府參辦,以確實達成行政目的。
六、隨文檢附下列函文影本各1份供參:
(一)內政部10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1070813303號函。
(二)法務部102年10月25日法律字第10203511720號函。
(三)法務部95年7月26日法律字第0950023442號書函。
(四)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31日營署綜字第1002915453號函。
(五)法務部96年9月3日法律字第09600272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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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418 最後更新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