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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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內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在認定是否為森林法第3條所稱之林地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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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11/06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21711566號
一、森林生態系係以林木為主的「生物群落」及「非生物環境(包含土壤、岩石、水、空氣、溫度、溼度等因子)」所組成,具有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生態保育、森林育樂及林木生產等功能;以國有林事業區為例,係依據森林配置狀況、地形、交通、集水區境界等關係所區劃之永續經營單元,其區劃範圍並未排除溪流、石頭、草生地等生態因子。是以,非都市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土地,允宜由主管機關就其是否得發揮森林之功能,據以認定為林地。
二、森林法第34條所稱之森林區域,係指同法第3條所稱之森林範圍;至引火行為,係指人為以蓄意方式產生火焰,並藉由此火焰持續燃燒可燃物,以進行活動者,如引火整地、露營營火、烤肉、燃燒冥紙或其他可持續性燃燒物品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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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42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