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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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函詢有關森林法第34條規定涉及國有林地行為事實認定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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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0/05/31
發文字號:林政字第1101720486號
一、復貴處109年8月26日竹政字第1092212505號函。
二、查森林法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主要係限制及規範火源不易控制或易釀災之燃燒可燃物行為,又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6日農林務字第1021711566號函釋內容:「至引火行為係指人為以蓄意方式產生火焰,並藉由此火焰持續燃燒可燃物,以進行活動者,如引火整地、露營營火、烤肉、燃燒冥紙或其他可持續性燃燒物品等行為。」已有明確規範。而利用汽化爐、卡式爐具烹煮食物,因其火源相對容易控制,且炊煮之行為係以爐具點火並輔以鍋具加熱煮食,尚與上開函釋所稱可燃物之燃燒有所不同,應非屬森林法第34條所稱引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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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950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