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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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署函詢漁民於海上作業起網同時捕獲誤觸漁網海豚並將其分割、肢解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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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5/07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23343號
一、復貴署92年4月17日澎檢威廉92偵33字第1080號函。
二、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是以,以漁網捕獲海豚之行為,無論其蓄意與否,已符前開規定所述行為,合先敘明。
三、惟為保障漁民之正當權益,並兼顧漁業作業之順利遂行,對於意外捕獲鯨豚之處理,本會及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前已透過各種活動及管道進行宣導,並請漁民於作業時,如有意外捕獲鯨豚類動物之活體時,應即就地野放,另如為死亡個體時亦應投置於捕獲之海域,使其回歸自然生態體系,則不視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四、本案漁民捕獲海豚,雖無直接證據證明其是否蓄意為之,但將其分割、肢解之行為,其利用意圖顯明可議,自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否則對於主管機關執行保育海洋哺乳類及其他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相關工作,將造成不利且深遠之影響,對我國保育執行成效及國家形象之維護,亦影響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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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12 最後更新日期:200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