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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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函詢野生動物保育法及華盛頓公約(CITES)輸入及買賣相關規定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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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7/13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37478號
一、復貴公司96年7月4日宏字第960704號函。
二、本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規定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另依該法第55條規定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種類」各1份。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輸入或買賣,應依該法第24條及第35條規定,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爰此,野生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規定公告之人工繁殖野生動物個體,其輸入或買賣均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人工繁殖之野生動物個體,其物種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規定公告者,則其輸入或買賣均不適用該法規定;若其為華盛頓公約(簡稱CITES)附錄物種,應依該公約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輸入規定,檢附CITES相關文件申報進口。
四、有關CITES文件上來源(source)欄代碼代表意義及本會的認定,說明如次:
(一)野生—「W」及「R」個體本身來自野外,本會認定其來源為「野生」。
1、W—野外所獲標本(Specimens taken from the wild)。
2、R—捕養所獲標本(Specimens originating from a ranching operation),依據CITES之第11.16號決議文(Conf.11.16),「R」係指自野外取得並於控制環境中飼養者(the rearing in a controlled environment of specimens taken from the wild)。
(二)人工繁殖—「F」及「C」個體本身為人為控制環境中所産生者,本會認定其來源為「人工繁殖」。
1、F—不符合CITES之第10.16號(Rev.)決議文(Conf.10.16(Rev.))關於"圈養繁殖"定義的圈養出生的動物(子一代或以後世代)及其部分和衍生物。「第一子代(F1)」係指於人為控制環境中所產生之動物,其親代至少有一方來自野外;「第二子代(F2)或其後續子代(例如F3,F4等)」係指於人為控制環境中所產生之動物,其親代亦於人為控制環境中所產生者。
2、C—根據CITES公約文本第7條第5款規定進行出口的、符合公約Conf.10.16(Rev.)號決議規定的圈養繁殖所獲動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因非商業性目的而圈養繁殖所獲的附錄I動物標本、附錄II及附錄III動物標本)。係指於人為控制環境中出生之動物個體,且須符合下列條件:
(1)親代之交配或子代胚胎發育過程均在人為控制環境中進行。
(2)用於繁殖之種群(breeding stock),須依輸出國政府權責單位認定符合下列條件:
甲、其設立符合CITES規範及相關國內法規,且對其野外族群之生存無不良影響;
乙、其維持不須引進野生個體,除非是為了避免近親交配、或處理沒收動物等特殊情形,且須符合CITES規範及相關國內法規,對其野外族群之生存無不良影響;
丙、已產生第二子代(F2)或其後續子代(例如F3,F4等),或可維持並穩定產生第二子代(F2)者。
五、為保障權益,建議於物品申報進口時,檢附相關文件;另保留並提供下游客戶相關輸入或購買憑證(如海關進口證明、華盛頻公約文件、購買之發票或收據等),以資證明動物來源。
六、有關動物檢疫事宜,請洽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七、相關名錄及法規請查閱本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另CITES相關資訊請查閱該公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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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116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