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貴府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處理民眾於一般溪流以網具、籠具或築堤方式捕魚、蝦、蟹等行為發生疑議,函請釋示案,復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6/09/12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1658271號
一、復貴府96年8月6日北府農林字第0960517600號函。
二、査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之立法意旨係鑑於爆裂物、毒物、麻醉物、網具、陷阱、獸鋏等獵具之殺傷力均屬廣泛性,易使非標的物併同受害,爰前述獵捕方式,應予禁止。
三、基於前述原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之「架設網具」係指以固定裝置架設之網具設施,具有獵捕非標的物之野生動物功能者,所詢之「網具」應視是否具前述性質而認定之。另同條第1項第6款之「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部分,涉及之獵捕方法及工具,除相關規定限制陷阱及獸鋏之使用外,其他依野生動物種類及生態習性之不同而設計,具有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功能之各種獵捕工具,均屬「特殊獵捕工具」之範疇,是以於一般溪流以籠具方式捕魚、蝦、蟹等仍可視為以「特殊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至於以「築堤方式」捕魚、蝦、蟹等行為,並非明確列於該條文禁止範圍,貴府如認為該行為有管理上之必要者,得依該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公告禁止之。
四、本案所提之類似案件,除參考說明三原則辦理外,仍請貴府本於權責依現場實際狀況認定處理之;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貴府於處理民眾捕捉魚、蝦、蟹等水產生物時,請一併參考漁業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回列表
瀏覽人次:487 最後更新日期:200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