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本會接獲民眾電郵詢問傳播展示與傳輸展示(如網路相簿部落格影像)是否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所指之「展示」所規範乙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本會接獲民眾電郵詢問傳播展示與傳輸展示(如網路相簿部落格影像)是否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所指之「展示」所規範乙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7/04/07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700447號一、依據民眾97年3月21日電郵反應辦理。 二、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四款對「展示」之定義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基此,其規範之展示行為係指以實體所為之展示,有關傳播展示與傳輸展示(如網路相簿部落格影像)自不受該法之規範。 回列表 瀏覽人次:452 最後更新日期:2008-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