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貴府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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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1/04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0991663286號
一、復貴府99年10月27日府建農字第0991405775號函。
二、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另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取得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飼養地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其所有人、占有人之住、居所變更,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存放地、飼養地或其數量有變更時,亦同。」條文既以「取得」野生動物或產製品為要件,是以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轉讓時,僅有受讓人符合本法第31條第2項之文義。爰此,如有違反第31條第2項規定時,以受讓人為處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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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31 最後更新日期:20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