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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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陳情部分鳥友利用餵食、閃光燈、播放鳥音等手段以達成拍攝鳥類照片之目的,是否涉及騷擾野生動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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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5/30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11700609號
一、依據本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1年5月23日投育字第1014240567號函副本辦理。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規定,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同條第11款規定,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同條第12款規定,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依該法規定,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違反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於野生動物保護區以外區域為之則無罰則。惟該法對於何種情形始得構成騷擾或虐待野生動物,則無任何規範、亦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合先敘明。
三、野生鳥類於棲息環境下自由覓食或對同類聲音有所反應乃屬天性,惟以人為方式置放食物於自然環境、或播放鳥音以吸引野鳥前來之行為,本質上即有影響野生動物行為之可能,惟其行為所生之影響程度或有差異。舉例而言,單純以麵包蟲置於樹幹吸引野鳥前來覓食並伺機拍攝,其影響程度較小,是否涉及騷擾行為容有疑義;如以大頭針將麵包蟲固定於樹幹為之,易造成野鳥誤食或遭剌傷,則可能構成虐待行為;若以摻有毒藥之麵包蟲為之,則明顯構成獵捕行為。爰此,有關騷擾、虐待之判斷,應依個案實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程度,檢視是否符合前開條文而定。
四、經查特定區域(如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及公園等)之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如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授權,以公告管制事項方式,禁止或限制民眾於該特定區域內餵食動物之行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以為規範,例如高雄市政府已訂有「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冶條例」,禁止餵食臺灣獼猴。此外,任意棄置食物或大聲播放音響,可能有污染環境衛生或妨害安寧之情形,亦有廢棄物清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可供參處。
五、民眾進行動物生態攝影本屬親近自然之正向行為表現,惟其手段仍應衡酌一般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觀念,以不干擾野生動物為原則,裁罰實為最後手段;建請貴單位加強宣導,並與民間相關團體合作,建立動物生態攝影倫理並遵循以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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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386 最後更新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