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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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民眾陳情於漁港區內岸上以拖鞋拍打水產動物「河豚」之行為,有否構成「虐待動物」及其適用法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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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7/22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20223703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7月17日交下貴府102年7月17日府農畜字第1020113534號函辦理。
二、經查野生「河豚」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稱「一般類野生動物」,依該第10條第4項第1款規定,於野生動物保護區之保育計畫中可公告管制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合先敘明。
三、本案發生疑似虐待河豚地點為大里漁港(依貴府提供資料顯示),非屬野生動物保護區內,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至於本案有否其他法規(如動物保護法、漁港法、漁業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之適用,請貴府查明本案如何取得河豚;取得河豚之人及其身分(如漁業人)及河豚之所有、持有、占有或管領人;取得地點(有否位於漁業權或漁港範圍);河豚最終處置;有無權益遭受危害人之口頭勸阻等資訊後,再按相關規定卓處。
四、爾後貴府於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分別敘明以下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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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53 最後更新日期: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