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貴府函詢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8條執行疑義一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102/07/23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21658538號
一、復貴府102年7月12日府農林字第1025514702號函。
二、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規定,「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因病或不明原因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請獸醫師解剖後,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並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非因傳染病死亡,而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野生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等製作標本時,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得以獸醫師簽發之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合先敘明。
三、上開法條立法意旨,無論由保護或研究之角度,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死亡時,應請獸醫師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以供未來主管機關及飼養者之參考,此由78年立法院審查本法時原條文(當時為第30條)內容「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請獸醫師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足以觀之;該條嗣經83年立法院修正並變更為第38條,其修正理由係明定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死亡時,得以獸醫師簽發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之條件。綜上,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死亡時,原則上應依第38條前段規定辦理,由獸醫師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如有該條後段規定之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始得以獸醫師簽發之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
四、有關貴府來函所稱「非因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無製作標本之需求」者,請參酌前開說明,依事實查明個案死亡之詳細原因、以及是否符合得以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之要件後,按各該規定處理。
回列表
瀏覽人次:2378 最後更新日期:20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