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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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民眾未經申請進入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核心區內,貴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然有民眾屢次反應罰鍰過重,類此案件之處分是否得有其他方式替代案,請參酌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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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11/08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20235508號
一、復貴府102年10月16日府授農林字第1020195938號函。
二、查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得否酌情減輕處罰,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次查法務部94年11月30日法律字第0940044078號及98年2月23日法律字第0980004348號函釋意旨,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裁處機關適用同法定有「減輕」(如同法第9條第2項及第4項)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如同法第8條但書、第12條但書及第13條但書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所為之統一減輕標準。是以,未經申請進入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核心區內之民眾,若有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第9條第2項及第4項、第12條但書、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則貴府可依行政罰法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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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92 最後更新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