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10/09/22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101624768號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處110年8月26日動保救字第1106016571號函辦理。
二、按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本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2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究其立法理由,係為協助農民妥善處理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問題,確實保障農民權益,兼顧自然生態保育。
三、綜上,旨案之植栽非屬本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所稱「農林作物」,民眾為防止是類植栽受野生動物危害,仍應注意防治手段之合法性與合理性,以免違反本法規定。
回列表
瀏覽人次:524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