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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林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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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管理局時期之林產管理,執行單位有作業(伐木)、供銷、枕木、工務等組;其餘林務之執行單位則為經理(施業)、營林(造林)、林政(保林)與林產(處分)等組;林產(處分)曾長期併入林政組(民國38年4月至49年2月)。本局會計制度,造林、林政單位之收支,列為林務行政收支,森林主副產物之處分收入為林務行政收入之主項;伐木作業收支,則另依成本會計體制。

一、伐木生產

前林務局時期,民國35年10月以後,陸續成立阿里山、八仙山、太平山三伐木林場;36年8月林產管理時期,相繼成立竹東、巒大山二伐木林場,另直轄台北製材工廠一所,合計職員778人,工員2,496人,作業地計有阿里山、八仙山、太平山、大元山、太魯閣大山、鹿場山、香杉山、蒲羅灣、麻伊馬來、望鄉山、巒大山等十一處,所據林地面積279,692公頃,立木蓄積逾5,000萬。民國37年1月,原屬太平山林場之太魯閣分場獨立為局轄之太魯閣林場;47年7月本局收回花蓮縣政府經營之木瓜山林場,成為本局第七所林場(47年7月1日-49年2月14日)。

自民國35年至48年之十四年間,各伐木林場生產原木:阿里山為447,584,八仙山為491,092 (含山地製品),太平山為1,168,576(年均產量83,500,47-48二年各逾 117,000 ),竹東場為258,639,巒大山為231,617,太魯閣為171,926。民國35年初調查各山場待運出之軍備用材,合計268,442以上。

另有在國有林事業區作業之三家伐木機構:(1)台灣紙業公司經營之林田山林場生產紙漿用材,民國41年2月國有林產物處分方式廢特賣改為標售處分,43年12月公司易主改為民營,僅能以工資單價方式生產,所出用材及工業原料材均交本局出售,原料材配售該公司供應羅東紙廠所需,47年復為省營中興紙業公司;該林場於民國35年至48 年之14年間,計生產針一級原木94,134,針二級原料材 137,883。(2)台灣大雪山林業公司為省營事業機構,其作業地本屬延續八仙山林場之用;民國 48 年開始作業,屬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劃之專案核准採取,當年生產原木132,743。(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橫貫公路森林開發處,其作業地在蘭陽溪左岸,本屬延續太平山林場之用,民國48年開始作業,當年生產原木14,239,亦屬國有林產處分規則之專案核准採取。

台灣光復時,三大伐木林場各已開發卅年;為延續各作業地而須開發新林區。民國36年10月,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林業顧問藍高梓來台考察,建議規劃各伐木林場之新伐區、新路線以擴充材源。越年,本局為此曾組隊調查,設計開發楠梓仙溪、大雪山、棲蘭大山、西巒大山等處原始森林,以延續阿里山、八仙山、太平山、巒大山四林場之伐木生產,並研議蘭陽溪森林鐵路改行左岸線。

凡伐木作業之所資,必須依法編入施業計畫之伐木預定案(立木),作為國有林產物處分之一項,以專案核准方式採取,歷年立木伐採量如下表。 < td>8,293
政府伐木歷年立木伐採量 單位:公頃、立方公尺
民國年 伐採面積 伐採立木 針葉樹林 闊葉樹林 薪炭材
35 528 98,285 78,705 7,697 11,883
36 1,088 677,660 172,733 91,658 413,269
37 5,916 494,372 348,463 92,948 52,961
38 2,864 436,136 220,711 85,791 129,634
39 8,781 517,743 252,220 149,214 116,309
40 6,702 745,138 365,840 221,331 157,967
41 8,681 886,527 433,214 269,453 183,860
42 5,911 763,036 328,374 293,292 141,370
43 7,673 917,950 455,838 327,574 134,538
44 7,182 806,643 419,086 243,464 144,093
45 6,509 775,054 286,971 328,585 159,498
46 7,507 981,105 380,302 440,587 160,216
47 8,293 1,103,417 330,481 613,898 159,038
48 8,094 1,251,874 590,377 486,510 174,987
49 10,339 1,221,492 583,721 461,739 176,032
50 9,916 1,332,951 674,354 476,311 182,286
合計 106,066 13,013,401 5,921,390 4,591,045 2,500,966
年均 6,629 813,275 370,087 286,878 156,310

二、木材配售

台灣光復初年,承戰後百廢待舉之局,各界需用木材至為殷切,而本局各伐木林場生產能力未復,外材亦難進口;本局為清理各山場存材,督導並協助各林場達成生產目標,乃於民國36年12月成立木材緊急增產委員會,訂定木材生產獎懲辦法,控制37年度預定生產量:六伐木林場到達貯木場之原木材積合計應為124,652,其中針葉樹材107,267,闊葉樹材9,820,造林木材7,665,山地製材3,577; 15 所製材工廠合產製品應為45,870,其中提供販賣材37,550,林場自用材8,320。

民國36年6月,林管局供需組接管前林務局林產管理委員會各組之販材業務,除清理其所遺供材舊案(預收貨款未如期交貨之賣空案總材積約10萬石)外,尚積極從事木材供需之調節,即訂定售價方案以調整材價,並以木材配售辦法處理木材分配及管制業務。售價方案訂定:如市價高於成本則依全台平均市價之80 %為公價,如成本超過市價即以成本為公價;據此方式,民國36年7月、10月、11月先後調整公價,37年1月改用標準制材積單位「立方公尺」,又斟酌市價調整一次公價。日制材積單位之一石,等於公制之0.2783。

木材配售辦法係將配售分為四類:(1)定量配售,對象限於台灣公營造船、造紙、火柴、農具、機具、合板等生產事業。(2)定期配售,對象限於政府機構與公營事業之各種直營工程,民營造船、土木建築、漁業、製材等工業同業公會,與建築合作社之營造或加工製材等。(3)臨時配售,專為供應公私緊急用材之需要。(4)配售外之餘材及廢材,由本局擇期標售之,對象不拘。民國36年之下半年,申請木材配售案件特多計392件,核准者僅72件,數量為原木60,040石,製品39,013石,枕木10,000根;其最多者為臨時配售計69,920石,因政府機構及公營事業之復建列為優先考慮。定期與定量配售各約14,500石,標售一次7,061石;省府並特規定由本局預將每年可供應省外(內陸)之木材數量,提交省物資調節委員會處理核配。

木材配售辦法之管制方式,旨在監督各地木業及其他有關之工業同業公會,確將依法配得之木材公平轉配會員廠家,各會員廠家亦應以合理價格出售;並考核各公營機構申配木材確屬必要,勿為人所利用套購,而且使用得當。但既已供不應求,價格飛漲,難免套購圖利、囤積居奇及黑市買賣之流弊,甚為時人所詬病。

三、枕木供應

農林處原設枕木供應委員會,後歸本局改設枕木組,制定加強枕木生產供應及管制方案,於民國36年10月起實施。枕木方案之執行,先自調查生產著手,開始伐採而後統籌供應,優先對象訂為交通部、台灣鐵路局及糖業公司。民國35年底交通部要求一次供應113萬根枕木,實際分期供應307,466根;36年台糖公司求供100萬根枕木,次年交清105,000根,36-37年度內分期供應台灣鐵路局各種枕木659,330根,其他對津浦鐵路局、華北鋼鐵公司、中國石油公司、台灣水泥公司、台灣水利局等,亦有適量供應枕木;計於民國37年內本局生產枕木1,574,330根,其中闊葉樹材1,410,000根,針葉樹材164,330根。

銷韓枕木專案

台灣木材利用向以針葉樹種尤其針一級木為主,而台灣林地面積與林木蓄積實以闊葉樹為多,林學林業界已有重度採伐闊葉樹林改植針葉樹及有價值闊葉樹種之共識,是即林相改變;因而本局必須力謀開拓闊葉樹材之利用途徑,以適應闊葉樹林處分之壓力。民國46年7月,南韓政府以美援款項舉辦國際招標,採購枕木690,000根,我國所投以與次低標日本極為接近之總價金全部得標,標的計為:6 "x8"x8' 素枕240,000根,7"x9"x 8' 素枕114,391根,7"x9"x8' 注油枕211,000根,7"x9"x各呎注油岔枕10,700 根,共計576,091根,總價金2,238,404美元,為當年極寶貴之外匯來源。

本局原編47年度伐木預定之處分伐區分散,林相樹種不佳(枕木規格限用十四樹種),不宜於標製供應韓枕,經呈准追加,總計由各山林管理所之標售處分材積442,251,成標產製韓枕546,335根;(3)以工資單價與枕木根數標製;(4)以韓枕、台鐵枕、台糖枕混合招標等四種。于役之韓枕承製業者凡四十四家,本局以各種方式予協助輔導,完成生產。本局各伐木林場則參加長大岔枕之生產(一般林木處分業者所不願承製),計60,833根;又各林場以貯木場待售檜原木標換韓枕78,001根,以伐區內待伐林木標換韓枕有68,103根;以此各種方式取得韓枕合計753,272根,剔除少數不合格者,超越標供量仍甚多。

韓枕交貨驗收,經本局與韓方公證公司議定,除港口檢驗外尚派員赴各產地初驗,對注油防腐枕木則派員駐廠檢驗,驗收合格者始予鑽孔(八孔)注油。防腐作業由台灣木材防腐與振昌木材防腐二工廠承辦,依韓方指定為空細胞法中Ruping法。韓枕運輸係FOB基隆,自生產場所至指定火車站依約由承製業者負責,自火車站至指定港口或防腐工廠(仍須運至港口)則由本局負責。實際交貨,自民國47年5月16日第一批裝船至48年2月23日第四十批裝船,總運交量為576,092根,完全履行合約規定。韓國後曾陸續標購枕木,我國亦繼續爭取供應,民國48年3月,本局尚曾標供65,000根。

四、工務支援

本局林場作業,包括伐木造材、集材裝車、運材卸材、販材製材等,其中集材、運材、製材皆以機械代替人力,其規模之大國內尚屬罕見,阿里山林場設施尤稱遠東第一。集材方面以用蒸汽發動機為主,每機組配置80匹及50匹馬力之集裝材機,燃料則就地取用薪柴,每架集裝材機以李吉屋(Lidgerwood)架線方式須配備鋼索4,400公尺,鋼料5噸,用以架集2,000公尺範圍內造材木。運材方面有:(1)手推台車運行之軌道25公里,手推台車計370輛;(2)行駛機動車之鐵道263公里餘,使用蒸汽與汽油機關車共68輛,貨車(運材台車)1,400輛;(3)伏地索道(纜車軌道)2,191公尺,傾斜度約30度;(4)架空索道33段,每段長約1,000公尺,需用直徑為32及18公厘之鋼索各2,200公尺,直徑12公厘之鋼索1,200公尺,鋼料13噸;(5)運材卡車以當年卡車路不發達,僅竹東林場及大元山分場使用卡車運材,時僅14輛;(6)製材方面,各伐木林場附屬有平地製材工廠十所,山地製材工廠五所,另局轄台北製材工廠一所。

日人因投身於太平洋戰爭,器材損耗無力增補,每年集運材鋼索用量達400噸之貨源缺乏,影響生產力自不待言。本局特組成購料委員會,訂定購料辦法,派員遠赴上海採購,甚至向聯合國及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洽配存滬倉庫鋼索與鋼料,另並申請外匯向歐美各國訂購器材。

五、成本會計

民國37年1月,省總預算中僅列林管局損益數字之淨額,本局似已純粹成為公營事業機構,依會計法屬於附屬單位會計,各伐木林場工廠則為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均辦理公有營業會計事務。當年雖已有成本會計之說,因業務繁複,涉及廣泛,且須分步、分批計算成本,生產長期間費用分配困惑,幣值波動不居,故未即採行成本會計而自普通會計事務著手,循序漸次改進(會計室曾議設成本課經刪除)。同(37)年7月,本局開始推行成本會計制度,此後本局會計事務全部以營業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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