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資源之經理
民國42年農復會策畫以航測方式進行台灣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調查,43年4月成立航測調查隊,隊員卅五人,本局選派十四人參與實地作業;44年5月完成照片判釋與樣區調查,6月完成地面調查,9月完成製圖工作;45年3月完成資料編訂,4月彙總統計報告。計其成果:
(一)林地面積:台灣本島全部土地面積3,576,000頃,林地面積為1,969,500公頃(55.1%);其中(100%)針葉樹林地373,000公頃(18.9%),針闊葉樹混淆林地55,300公頃(2.8%),闊葉樹林地1,427,300公頃(72.5%),竹林地113,900公頃(5.8%)。又全部土地面積(100%)中,國有林區為1,711,700公頃(47.9%);其中(100%)林地面積1,409,900公頃(82.4%),無林地面積301,800公頃(17.6%)。在林地面積1,969,500公頃(100%)中,國有林地1,409,900公頃(71.6%),公私有林地559,600公頃(28.4%);又保安林地379,300公頃(19.3%),非保安林地1,590,200公頃(80.7%)。
(二)林木蓄積:台灣本島全部林木蓄積185,907,000m³,其中(100%)針葉樹木96,363,000m³(51.8%),闊葉樹木89,544,000m³(48.2%);兩者之製材木材積為150,394,000m³,桿材林木以次材積為35,513,000m³,另有其他不良木、腐朽木、闊葉樹枝條及材質良好之枯死木等材積計42,428,000m³。又全部林木蓄積 185,907,000m³(100%)中,國有林區占159,697,000m³(85.9%);非保安林區占153,254,000m³(82.4%);製材木150,394,000m³(100%)中,國有林區占130,694,000m³(86.9%);非保安林區占123,661,000m³(82.2%)。本島之經濟林地(非保安林區之易到達者),林木蓄積為83,399,000立方公尺,占總蓄積 185,907,000m³之44.9% ;易到達林區針葉樹木28,909,000m³,占易到達林區林木蓄積97,575,000m³之29.6% 。
民國48年,農復會與本局根據上項航測調查資料合刊「台灣森林經營綱要」,以為編訂及實施各事業區森林經理計畫之準據:
(一)經理目標
凡國有林地上具有經濟價值之林木,應保留為經濟林;如優良樹種之天然更新不能成功,則應實施人工造林。
採用妥切之森林營造及林相改良方法,包括立木不足林地之人工造林,以及低劣林相改變為高價值林相等。
為擴展經濟林面積,應開闢林道通達林地,凡荒廢林地適於木材生產或集水區保護而不宜其他利用者,均予人工造林。
(二)伐木計畫
航測調查資料,台灣森林蓄積18,590萬m³,其中約15,040萬m³為製材木材積,針葉樹占總蓄積52%,闊葉樹占48%。經濟林地(即易到達之非保安林地)之蓄積為8,340萬m³,針葉樹占30%,闊葉樹占70%。經濟林中林木生產量與伐採量大致相等,但實際具高價值之針葉樹蓄積每年減少50餘萬m³,賴生長量以資彌補者卻屬闊葉樹小徑木;而另一考量,絕大部分製材木蓄積係分布於迅速衰退之過熟原始林中,故應對過熟林分另訂一項合理之清理採伐計畫,及早收獲利用。又在幼齡林分,已採用為造林之樹種除檜木外,其餘多為生長迅速樹種,適於短輪伐期之作業。就此可再考慮木材需求及人口成長之趨勢,決定台灣林木之經濟伐期以四十年為準,伐採跡地立即復舊造林或變更林相造林;至檜木林分因生長緩慢,其收獲期可延長至八十年乃至一百年,以養成高品質美材。
伐木計畫之年容許砍伐量計算方式:現有蓄積(頂徑八公分以上立木材積)除以清理期(四十年或八十年),加以年淨生長量之半,獲年伐量毛額,其80%作為年伐量淨額。易到達與難到達(難到達者將來興建林道以通達)之非保安林地上而扣除不可作業之年伐量淨額,合計可得3,413,360m³,此為四十年以上期間內之平均年伐量(立木)。
(三)造林計畫
鑒及往年過度開採,且伐木跡地多未復舊造林,致大面積之林地成為荒廢地,或僅作低度之林木生長,故應積極建立造林方案,訂定其原則:(1)目前荒廢土地以及僅適林木生產或集水區保護之土地,如作不當或超限之利用者,概收回復舊造林;(2)生產林地經伐採後,伐木跡地應即實施造林復舊。就此原則,配合前項伐木計畫,訂定平均每年造林總面積為47,928公頃;其中荒廢地及利用不當土地年均造林10,618公頃,經濟林地(可作業之非保安林地)年均造林37,310 頃。
二、森林資源之保護
日據末期,為大戰涸澤而漁,民不聊生,林政脫軌;而光復之初,林業經營管理之制度規章未能趁勢以立,曠廢久之,加以林野面積遼闊,復與民地犬齒相錯,林區交通不便,巡查不週,俱為濫墾、盜伐以至森林火災之有利條件。民國35年5月農林處公告禁絕各地燒山保護森林,6月農林處復電請台灣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請嚴辦違犯森林法規案件,以維林政;11月民政處電促各縣曉諭山地人民,切實保護森林,禁止焚山,未經許可不得砍伐,台灣省政府因而於民國38年11月公布台灣省加強保護森林方案施行。日據時期台灣森林保護問題不若光復以後之嚴重惡化,當年人口壓力甚小乃為主因,更緣日政府對保林人員賦予準司法權(權源為大正8年11月所頒台灣森林令),遂行高壓性之取締與處罰,得以其威權控制局面。
(一)林木盜伐
日據時期及光復初期,台灣縣市較少而面積較大,一般分為七區(各轄一~二山林管理區):台北區(台北所、羅東所),新竹區(新竹所),台中區(台中所、埔里所),台南區(台南所、嘉義所),高屏區(高雄所),台東區(台東所),花蓮區(花蓮所)。據統計(民國44-45年),各地森林發生盜伐之次數以台中區為最多,台南區次之,新竹、高屏、台北區順序遞減,而以台東、花蓮二區為最少,當與人口疏密度有關。盜伐之總面積則以台北區為最大,台中區次之,台南、高屏、新竹、花蓮、台東等區依次遞減,略與盜伐總面積相關;盜伐之損失金額,又以台中、台南、高屏、台北等區較多,台東、新竹、花蓮等區較少。依盜伐發生之林地所有權而分,則無論盜伐之總次數、總面積、總材積、總損失金額,均以國有林內為最多(94% 以上),且皆以台中區之國有林地盜伐為最盛。
(二)林地濫墾
居住山地或附近村民,或因生活問題未能解決,或無業莠民以此為獲利捷徑,或為濫墾林地而伐取障礙木圖利,另有不肖業者在許可作業區域內外,越界盜伐或蓄意誤伐、擅伐應保留之林木。本局曾成立森林警察大隊,各山林管理所組織保林巡山隊,設置林產物檢查站,並推行鄉鎮護林協會之民間林業組織,以為因應。
濫墾發生於國有林地者亦占絕大多數,主要分布於山林管理所之轄區,屬直營伐木林場者極少,因各林場多僻處深山,甚少平地人民居住。據統計(民國44-48年):濫墾次數以台中區為最多,台北區次之,餘高屏、新竹、台東、花蓮、台南諸區依序遞減;濫墾面積以台中區為最大,台東區次之,餘高屏、台北、台南、花蓮、新竹諸區依序遞減;濫墾損失金額仍以台中區為最高,高屏區次之,餘台東、花蓮、台北、台南、新竹諸區依序遞減。濫墾程度,無論就發生次數、受墾面積、損失金額,均呈逐年遞增之勢。
濫墾之發生當歸因於:(1)農耕土地不足;(2)山地人口增加;(3)特用作物增產;(4)濫墾獲利頗多等項。政府為此頒行:(1)林地耕作農作物管理辦法;(2)林地耕種農作物整理要點;(3)濫墾地整理辦法;(4)森林用地租地造林辦法;(5)營造保安林獎勵辦法等,惟其效果不彰。
(三)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發生之原因可歸納為:(1)擅自引火開墾林地,計占總次數37%,以台中區最多,高屏、花蓮二區次之。(2)吸菸不慎,占總次數19%,亦以台中區為多,台北區次之,東部少見。(3)炊事、取煖、照明、掃墓,計占總次數5%。(4)狩獵及採蜜,計占總次數5%,以台南、台中二區為多,高屏區次之,台北區少見。(5)雷電及火星,計占總次數14%。(6)不明原因、採證困難及嫌者不報,計占總次數19%,高屏區最多見,台中、台北二區次之。
森林火災之為害,視樹種、林相、作業及種類而不同,據統計:闊葉樹林火災占總發生次數之40%,次為草生地占24%,針葉樹林占22%,針闊葉樹混淆林及竹林發生次數僅占14%。台灣針葉樹林多生長於高海拔內山之區,交通不便而居民稀少,氣候寒冷而濕大雨多,除非因狩獵或雷電所致,發生次數應少於自然與社會條件迥異之闊葉樹林。政府曾頒行:(1)台灣省原野引火取締規則;(2)預防與撲救森林火災緊急措施注意事項;(3)台灣省防止森林火災方案等規章,並設立森林防火瞭望台等措施,以為因應。
三、林地管理與放租
林地管理業務除林地放租造林外,尚包括竹林清理保育、濫墾地清理、漫植木清理、工廠租地營造原料林、國有林地特別放租、林地地籍整理、礦業用地及土石採取審核、山地保留地之林地清理等業務;惟光復初期(本期)均未開辦,其中濫墾地清理、竹林地保育、漫植木清理、工廠原料林,以至營造保安林等各種名義,皆係以國有林地放租與人民團體造林,從而管理之。
光復初年林地管理鬆弛,濫墾猖獗,民國39年6月省府頒行台灣省森林用地租地造林辦法及其施行細則,將低海拔地及鄉村附近國有林事業區內已被濫墾之林地、草生地、伐木跡地及林相敗壞等地,勘畫為租地造林預定地,分期放租人民造林;第一期(民國40年3月)預定地22,349公頃,第二期(民國42年3月)增編39,184公頃,第三期(民國47年6月)續編15,625公頃,共為77,159公頃,實際放租面積55,119公頃,惟難全數完成造林。
民國40年7月,省府公布實施台灣營造保安林獎勵辦法,次年開辦後民間承租之保安林營造面積曾達5,727公頃;原屬美意良法,惟多數承租人竟以種植果樹為主,其管理耕耘難符保安林之要求,亦有承租後不願造林,更且趁隙越界盜伐林木者(本辦法終於民國52年12月公告廢止)。
政府為保障山地人民生活,發展山地經濟,促進山地保留地之合理利用,早於民國37年7月訂定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實施;嗣以保留地內林地比照租地造林辦法准予出租,其承租面積 3/10得於報准後經營果樹,與本局分收利益。
台灣省農林公司茶葉分公司於民國41年辦理財產重估移轉民營,以配合耕者有其田國策,省府先後於42年1月及44年5月,令本局接管本案林源土地;其劃分原則:凡屬種有茶樹土地仍由公司保留,而於天然林地、造林地、陡峻地及水源涵養林等,概由本局接管。民營之茶葉公司於民國44年4月成立,遲遲不移交林地,延至46年12月經省府催辦,始由本局台北、新竹、台中三山林管理所派員實地點收,至48年11月初步完成,計點收土地面積3萬餘公頃,林木340萬m³;前文山茶場部分造林地130公頃,農林公司曾要求保留自用而折付現金。
民國48年1月,行政院劃定台灣橫貫公路沿線國有森林資源開發範圍,計棲蘭山林區48,766公頃,大甲溪林區46,191公頃,但保安林部分(61.6%)不得經營。
四、林業宣傳與推廣
(一)植樹節活動:
民國35年3月12日,台灣首屆植樹節係與 國父逝世紀念合併舉行,大會場設於台北市中山堂;此後每年於當日依例舉行植樹慶典,並於3月9-15日之一週間,擴大造林保林宣傳活動。民國39年植樹節紀念大會,乃中央政府遷台後首次舉辦,特為隆重,大會中頒發獎狀給國民對造林、育苗、保林成績卓越人士,開創我國植樹節對林業有功人員頒獎之先例;當日各報紙及農林刊物均發行專輯,並有飛機於植樹地點(台北市大直)空投造林保林傳單及標語,乃歷年植樹節最輝煌之一次,本局皆為有關活動之承辦機構。民國41、42、43年,每年植樹節均奉總統蔣公題頒訓勉之辭。
民國46年台灣省政府遷駐南投縣中興新村,47年植樹節由台北市與本局共同辦理,此後台北市政府單獨舉辦。民國48年台灣省植樹節在台中市水源地舉行,例由本局主辦,並決定此後每年輪由各縣市選擇適當地點舉辦植樹節大會,本局撥交經費美化當地環境,已成例規。
(二)林業宣傳
民國37年1月,本局成立教育電影編製委員會,籌拍台灣營林事業概況及伐木運材製材情形,以之介紹於內陸各地,曾訂約製作一萬呎「台灣之林業」有聲電影一部;惜當時電影界人士對林業瞭解不深,未能進入情況,而唐振緒局長適離職以去,遂致草率完成拍片,未能留下當年全盛時期之台灣林業全貌。
台灣光復後林務機關發行之林業書刊頗多,有定期性之半月刊或月刊、季刊或年報,有單行本或抽印本,有業務報告或事業簡報,有手冊、專刊或叢刊,本局出版者計有:民國36年4月本局最早編印之「台林」特刊一期,37年3月編印之「台灣林產管理概況」;民國36年9月創刊之「林產通訊」半月刊及38年5月續出之「林產月刊」;民國45年編印之「台灣省五十年來林業統計提要(1906-55)」;46年創刊之「台灣省林業統計(1950-56)年報」;民國45年5月林業產業工會聯合會創刊之「林友」月刊。林業叢刊方面,民國46-48年間本局編印有:怎樣租地造林、木材天然乾燥法、木材乾燥時之性質、怎樣保護你的闊葉樹原木、台灣林業政策、木材人工乾燥法、銷韓枕木工作報告書、台灣產主要木材之強度等,山林管理所編印有:台灣熱帶林業(高雄所)、台中山林(台中所)等,不及備載。
民國43年植樹節,中華郵政總局發行造林保林郵票一組四枚;民國49年8月29日發行第五屆世界森林會議紀念郵票一組三枚,分別表示育苗造林、完美林相、木材生產,各枚聯張成為一幅林業經營畫面。
(三)林業推廣
本局進行之重要推廣工作,除林業團體護林協會之輔導外,應為公私有林之督導營造;計自民國45年開始,先後訂定民營造林獎勵費補助辦法暨造林工作競賽實施辦法,農復會配合撥款輔導各縣市建立苗圃供應苗木,視造林成活率高者發給獎勵金,並於次年植樹節紀念會上表揚。
(四)森林遊樂
民國42年5月,省府曾據文獻委員會建議明定台灣八景為:玉山積雪、阿里雲海、大屯春色、安平夕照、魯閣幽峽、清水斷崖、澎湖漁火、雙潭映月;日據時期(約當1937-42年)所選出之八景為:基隆、淡水、八仙山、日月潭、阿里山、壽山、鵝鑾鼻、太魯閣;另說八景較此多平安、八卦山、烏來,而少基隆、壽山、太魯閣。
民國45年,蔣總統指示台灣省政府開辦觀光事業,當年11月成立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並發動民間組織觀光協會;民國48年9月省交通處成立觀光事業專案小組。省觀光事業委員會擬訂觀光事業三年(民國46-48年度)計畫,46年列入第二期四年經建計畫,各年度開始整建之風景區:(1)46年度為烏來區、恒春區、大貝湖區、陽明山區、日月潭區、八卦山區、褔隆海水浴場;(2)47年度為太魯閣區、青草湖區、碧潭區、阿里山區、關子嶺區、烏山頭區、礁溪區、金山區、獅頭山區;(3)48年度為淡水區、霧社區、知本溫泉區、石門水庫區。各區整建項目訂為道路整修、風景佈置、各項設施(旅舍、招待所、遊樂器具)等,基地在本局經營範圍內者,本局均積極配合辦理。
台灣觀光事業三年計畫設施有關林地整建風景區之成果:(1)阿里山區,改善登山火車內部設備,整修招待所及貴賓館;(2)知本溫泉區,整修由溫泉通往省公路段舖設柏油路面,佈置溫泉附近風景;(3)恒春區,闢建墾丁至熱帶植物園道路,興建植物園牌樓,各處栽植花木;(4)烏來區,整修青潭至烏來觀光道路並舖柏油,修復南勢溪吊橋,闢建烏來國民學校,興建公共浴室及遊艇碼頭,改善人力台車(烏來台車軌道全長十八公里,原以運送木材)等。
五、森林產物之處分
台灣國有森林原野及產物之處分,始於日人據台之初,自1896年起先後訂定官有林野處分規則多種,亙日人據台之全期,均以台灣森林原野產物賣渡規則,維持森林主副產物之特賣制度,以訖光復之初猶予沿用。所謂特賣,凡伐木業者提出作業計畫經林業機關審核,並予材積調查及價金(謂之樹代金)查定後,特賣採取;尤以具「緣故關係」之業者,對以往經營某林分之鄰接林分能便利延伸集運設施者,可獲特許延續其採伐經營。林產物之此種特賣制度原為輔導伐木業者(日據時期全為日籍)而設,但因其極易造成特權買賣,便利官商勾結,不免滋生甚大之流弊。
鑒於前端,且不宜長期沿用日人遺規,省府乃於民國41年2月底頒行台灣省國有森林原野處分規則,廢除特賣改行公開標售。民國46年11月,省府改頒台灣省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處分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其不適於標售者得專案核准採取之(如林管局之直營伐木及搶修緊急災害之採取等),已完全取消特賣處分。此規則施行至民國48年6月底,省府改頒台灣省國有林產物處分暫行規則,其條款詳明,毋需另訂施行細則。
台灣國有林產物處分之標的物,計有用材、薪炭材、竹材、樟樹以及森林副產物等項。日據時期對樟樹事業之經營發展極為致力,歷年處分樟樹數量別為統計,自1906-17年樟樹處分數量恒超越一般處分數量,1924-33年間猶然;1935年起則將樟樹處分數量併入一般用材統計。自1916-34年間(缺1918,1926,1927)樟樹處分數量累計為739,191m³,年均46,200m³。
更據統計,自1916-39(缺1918)之廿三年間,平均每年處分用材林(1935年以前樟樹另計)104,339m³,1940年起遽昇,至1942年高達1,067,300m³,當為日人從事戰爭所需;自此訖光復之年(1943-45)無處分資料可稽,料均逾100 萬m³(另見有1945年伐採立木1,369,795m³之紀錄);光復後至民國50年(1946-61),年均處分用材林167,822m³。薪炭材之處分,自1916-34年間年均處分數量38,843m³,1935-42年間年均188,927m³,自此訖光復之年亦無資料可稽(但另見有1945年薪炭材處分171,745m³之紀錄);光復後至民國44年(1946-55)年均處分數量49,989m³。竹林之處分,1916-42年間年均206,594枝,光復後民國36-50年(1947-61),年均處分5,543,008枝,民國50年,竹林處分近1,000萬枝。
台灣森林副產物,日據時期及光復初年,據官有森林原野產物賣渡規則指定為樹皮、樹實、落葉、灌木、雜草、土石、菌類及工藝製品原料;光復後自民國41年3月起,森林副產物種類指定為樹皮、樹實、灌木、竹筍、雜草、菌類及森林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自民國47年12月起,森林副產物則指定為樹皮、樹脂、果實、落枝、樹葉、灌木、竹筍、雜草、菌類、黃籐、薯榔、月桃、蓪草及森林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但奎寧樹皮、栲皮樹皮及芳樟樹皮等,列為森林主產物。
森林副產物之生產數量,日據時期以1929-43年間為最盛,年均產量553,744公頓,此期之前、年均產量超過30,000公頓者僅1923-24年。台灣光復後,民國三0年代年均產量47,929公頓,四0年代年均產量高達486,947公頓(48年最高達2,312,685公頓),五0年代年均產量減至200,510公頓;六0年代更減為61,118公頓(100%),其中生筍年均產量42,405公頓(69%)為大宗,樹實之10,603公頓(17%)次之,餘依序為乾筍、黃籐、竹皮、薑黃、雜草、樹皮、棕櫚、月桃、愛玉子、蓪草、菌類等,年均產量共僅8,100公頓(14%)。七0年代而後,台灣森林副產物資源已告枯竭。
歷年林產處分數量 單位:公頃、立方公尺、枝、公 |
民國年 |
處分面積 |
用材林蓄積 |
薪炭林蓄積 |
竹林枝數 |
森林副產物(kg) |
35 |
-- |
21,134 |
14,669 |
-- |
14,121.069 |
36 |
218 |
28,905 |
2,284 |
992,752 |
33,720.686 |
37 |
1,861 |
293,625 |
42,145 |
284,424 |
47,529.125 |
38 |
1,885 |
174,541 |
38,101 |
242,517 |
61,594.929 |
39 |
2,422 |
261,187 |
67,343 |
1,247,214 |
13,945.951 |
40 |
6,408 |
203,152 |
64,467 |
3,539,697 |
116,664.143 |
41 |
6,333 |
188,666 |
108,626 |
5,288,000 |
81,705.494 |
42 |
1,716 |
210,195 |
46,414 |
4,682,087 |
33,684.407 |
43 |
2,175 |
196,955 |
64,156 |
6,160,308 |
24,093.388 |
44 |
2,372 |
164,553 |
51,682 |
5,326,723 |
39,334.282 |
45 |
2,170 |
174,202 |
-- |
9,546,640 |
73,739.807 |
46 |
1,994 |
168,014 |
-- |
9,236,317 |
164,853.622 |
47 |
1,444 |
126,516 |
-- |
8,057,921 |
199,876.649 |
48 |
1,703 |
154,019 |
-- |
9,245,725 |
2,312,685.041 |
49 |
1,600 |
132,406 |
-- |
9,445,225 |
897,927.257 |
50 |
1,587 |
187,078 |
-- |
9,849,576 |
1,041,569.462 |
合計 |
35,888 |
2,664,014 |
485,218 |
83,145,126 |
5,142,924.243 |
年均(16年) |
2,243 |
166,501 |
30,326 |
5,196,570 |
321,432.765 |
六、樟腦事業
樟腦在日據期之早年(1899),即被列為專賣品;光復初期仍沿用專賣制,成立台灣樟腦公司,先隸於專賣局,後改制為樟腦局。民國41年1月裁併樟腦局,所屬樟腦精製工廠改由菸酒公賣局接管,山地製腦及樟樹處分則由林管局接管,樟樹造林則本屬山林管理所之事業。
日人從事於太平洋戰爭期中,大舉砍伐樟樹以為防禦工事,且海外銷路斷絕,因而樟腦產量銳減。光復之時民國34年之粗製樟腦產量為254,816公斤,改乙樟腦64,500公斤,精製樟腦62,488公斤,副產品33,622公斤。經輔導改善提高生產,至民國37年之上半年,粗製樟腦產量已增為757,434公斤,改乙樟腦292,483公斤,精製樟腦971,666公斤,另瀝青63,503公斤。計民國35-50年間,共生產改乙樟腦862,009公斤,精製樟腦5,469,600公斤,樟腦油4,821,713公斤;各以民國40年為最高產量期。
台灣光復前後,樟腦及副產品之貿易幾陷停頓,世界樟腦市場遂為美國人造樟腦所占;雖自民國37年起,海外市場如倫敦、紐約、巴黎、澳洲、印度、香港對台灣天然樟腦之需求漸見恢復,惟台灣樟腦外貿管道未能及時掌握,致坐失機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