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林事業沿革與方針
台灣造林事業,在日人入據初期(1900年代)即已開始建造樟樹林,長期供應製樟腦原料,繼則推行保安林與經濟林之營造,民間造林隨亦興起,逐漸成為造林事業主流。光復前之四十三年間(1900-42),累計造林面積352,889公頃,其中政府造林102,971公頃,民間造林249,918公頃。
日人於太平洋戰爭末期曾濫伐台灣森林,光復後山區荒廢地達 50 萬公頃;光復初期政令鬆弛,濫伐濫墾猖獗,林地破壞甚重,歷任本局局長各有其造林計畫,有三年、四年、五年、十年,以至廿年長期等名目,但實際成果繫於財務狀況及主政者任期。民國34年12月林務局創立,黃維炎局長所揭示之六項施政方針中,四項為造林方針:(1)加強保安林建造;(2)恢復施業案造林;(3)建造光復紀念林;(4)獎勵監督指導公私有林造林。民國36年6月林產管理局成立,唐振緒局長宣示其造林方針:(1)加強荒廢林野之造林;(2)訂立林業三年建設方案及五年造林計畫;(3)維持以林養林、伐植平衡原則;(4)保林重於造林、造林重於伐木;(5)加強督導獎勵公私有林;(6)培養獎勵耕地防風林。民國37年9月繼任梁劼誠局長之造林方針,亦強調伐植平衡,自增加林產收入著手造林投資,曾編列十年造林計畫,區分為經濟林、治水林、海岸林、防風林、保安林五種進行。民國38年4月李順卿氏繼任局長,執行伐植平衡之方針,40年7月擬具四年造林計畫。總之,民國41年以前林業主管機構之改組、易長頻繁,造林計畫形同畫餅充饑,因而績效不彰,年均造林面積僅得10,500 公頃。
民國41年9月皮作瓊氏繼任局長,對造林事業推行甚力,獲主管及有關機關之協勵,成績斐然。其造林方針:(1)配合中央政府第一期經濟建設政策,推行四年(民國42-45年)造林計畫;(2)擴大造林面積,每年以 40,000 公頃為目標;(3)推行租地造林,利用民間力量加速全台綠化;(4)加強公私有林業,提高各縣市造林經費補助;(5)實施分區造林督導及抽查,據以年終考評及植樹節表彰。民國45年8月陶玉田氏繼任局長,提出「多造林」之口號,仍遵循前任造林方針,推行第二期經建造林計畫(民國46-49年),年均造林面積近37,370公頃。
二、光復初期造林計畫
民國36年10月,本局編製林業三年建設方案暨五年造林計畫,分別就森林治水、經濟林造林、海岸林造林、保安林造林四項,開列實施目標,計為113,652公頃;因對台灣光復前後林業情況有所描敘,錄之以供參考:
森林治水事業:台灣氣候變化無常,土質鬆散而雨量特多,河川短促易成氾濫,森林治水之重要性自不待言。此事業肇始於日據時期1921年之調查,繼於1936年實施荒廢林野125,000 頃之治水造林,以三十年計畫為第一期;中因戰爭而停止。光復後又以莠民濫墾致造成水災頻仍,故由本局樹立五年計畫,自民國37年起施行,計於國有林事業區內造林13,178公頃及山地防砂5,314公頃,各縣市及嘉南大圳造林4,190公頃及山地防砂1,080公頃。
經濟林造林:台灣造林事業在日據時期1936年已將全台廿九事業區之保安林及森林治水均確立施業計畫,按部實施;前後卅四年間(1909-42)經濟林造林面積65,000公頃,但於戰爭期間濫伐者已達40,000公頃,光復後濫墾荒廢地又24,000公頃,故此復舊造林計畫新植39,277公頃之施行,必須迅速落實。又林業試驗等造林目標,由本局督導各山林管理所新植者38,437公頃,各模範林場新植者840公頃。
海岸林造林事業:本事業為因應每年颱風肆虐之重要防禦工作,日據時期已積極進行,惟以戰爭期間之濫伐,光復時僅存1,403公頃;本計畫開列新植面積5,836公頃,以為海岸防風造林事業之紀念林。
保安林造林事業:本事業分別實施於都市及鄉村之其他保安林地面積147,000公頃之上;本計畫開列新增面積5,500公頃,由本局委託並督導各縣市政府實施。
三、作業法、樹種、輪伐期
台灣森林作業,自日據時期以訖光復之後,均以人工造林是賴;森林經理計畫雖亦有天然更新之安排,但施行者少,成功者更難見,是以固有珍貴樹種如扁柏、台灣杉、油杉、威氏帝杉、紅豆杉等,復育稀罕,漸遭遺棄。至於人工造林所施之樹種,乃依造林地天然條件決定,常見樹種為:紅檜、香杉、肖楠、松類、柳杉、杉木等針葉樹種,烏心石、牛樟、台灣櫸、黃連木、長尾柯、錐果櫟、赤皮、烏來櫧、赤柯、青剛櫟、大葉楠、紅楠、雅楠、香楠、黃肉楠、土楠、木薑子、木荷、 樹、黃杞、紅雞油、茄冬、山黃麻、江某、光蠟樹、赤楊、青桐、楓香、九芎、相思樹等,原產闊葉樹種;此外日據時期引進之外來闊葉樹種,如桉樹(有加利)、柚木、桃花心木、鐵刀木、木麻黃等,亦被選為造林之用。竹類造林,以麻竹、莿竹、孟宗竹、桂竹等為主。
人工造林各樹種之輪伐期,自日據時期起多以立木材積生長量最大之樹齡為準,少數則依工藝規格定其輪伐期。光復以來,台灣隨世界潮流有縮短造林木輪伐期之趨勢,經規定者:山柏、雲杉、台灣杉、紅檜、扁柏、香杉為八十年,肖楠、烏心石、木荷、擦樹、胡桃、黃連木等為六十年,華山松、台灣五葉松及二葉松等為四十年,杉木、柳杉等為三十年,泡桐、三年桐、千年桐等為二十年,麻竹、莿竹等為五年;其他樹種輪伐期則未見明文規定。
四、造林種苗採育
(一)母樹林之設置
台灣光復初年造林面積甚少,不講求優良種苗;民國42年起擴大推行造林,種苗之量質均感不足,本局曾委託日本林業技術協會代購日產柳杉種子,符合標準,另於樟樹種子則委託縣政府及山林管理所向民間零星收購,量有未逮,質更免言;44年起曾向業商直接採購,質固未如理想,品系更成問題。民國45年本局會同林業試驗所調查全台各樹種之優良木分布地區,以備設置母樹林,選定之樹種有桃花心木、柚木、白塞木、鐵刀木、樟樹、扁柏、紅檜、台灣杉、香杉等,詳載其生育地、海沷高、開花期、結實期、採種方法、種子保存期、發芽率等事項。
經此次調查,各山林管理所先後設置優良母樹林或母樹園;高雄所在旗山事業區70林班等地設柚木母樹林20公頃,新竹所在大湖事業區78-80林班杉木造林地設母樹林21.52公頃;設相思樹母樹林者有台中所40餘公頃,台南所47公頃,高雄所80餘公頃;設樟樹母樹林者有台中、花蓮、台北各山林管理所。其餘樹種,各山林所陸續設置母樹林者頗多。
(二)苗圃之設置
台灣育苗事業開創於日據之首年(1895),地點為台北市南門町苗圃。光復初年,各林務機關所設苗圃多屬臨時性質,育苗無多;民國42年起政府擴大造林,固定苗圃大興,其著者有台北縣之小格頭苗圃及三峽苗圃,宜蘭縣之石牌苗圃,花蓮縣之田埔苗圃,台南縣之小新營苗圃,台南市之山上苗圃,屏東縣之泗林苗圃,南投縣之魚池苗圃等。各山林管理所之大型苗圃則更為普遍,如台北所之暖暖苗圃,羅東所之長嶺苗圃,台中所之出雲苗圃,其面積均逾7公頃;尤以台南所之新威苗圃廣達24公頃,大量培育熱帶樹苗,供南部推廣造林之用,後以其一半地區作為熱帶母樹標本園。
(三)外來樹種之引進
日據時期自海外各地區引進大量優良樹種,經試驗成功而推廣者有柳杉、杉木、琉球松、木麻黃、黃檀、鐵刀木、桃花心木、金雞納樹、柚木等數十種。光復後林務機關與種苗業商各繼續自國外引進優良樹種,如民國41年起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森林組先後購入火炬松、濕地松、大王松、桃花心木、摩鹿加合歡等種子;後自澳洲、非洲及南美洲引進桉樹數十種,推廣造林,其能適應台灣者仍屬試植成功之檸檬桉與大葉桉。林業試驗所亦多引進外來樹種,如香椿、檉柳、無葉檉柳、松柏類、椰子類、竹類,以及夏威夷引入之薩爾瓦多銀合歡等,均已在台試植成功。種苗業商受林務機關之委託,引進如桃花心木、紫檀、摩鹿加合歡等經濟樹種,自行引進如南洋杉、雪松、鐵莧、松柏等觀賞樹種。本局引進樹種亦屬不少,最大規模為自東南亞購進可可椰實50萬餘枚,又引進泰國、馬來西亞之紅樹,菲律賓之油椰子、柳桉等種子,試植於新威苗圃。
(四)育苗方法之改進
台灣光復之初期,林業經營方式相沿日據時期之舊慣,殊少改進,而同以土地為資源之其他農業經營,則多有因改進品種以提昇產能之嘉猷。日據時期雖曾成功引進若干優良外來樹種,但僅屬試種而未作推廣;所有改進僅屬技術層面,無關林木品質之提昇。
民國41年起,本局與農村復興委員會開始尋求樹木品質之改進,大量輸入往年引進成功優良樹種之種子,並採集台灣固有優良樹種之種子,進行育種。民國44年起,以無性繁殖方法養成苗木,選定優良或精英樹株(elite tree)以繁殖之。民國47本局擬具一項林木育種計畫,包括松類之雜交、松類混植採種林木園之建造等,均積極進行,其中尤以美國之濕地松、沖繩之琉球松、澳洲之桉樹等,大量引進青苗,供台灣低海沷不良闊葉樹林相改變造林之用。育苗技術之另一方面,則為倡導塑膠袋育苗,因台灣中南部春栽時正值乾旱期,苗木不易成活,尤以石礫之急坡地為甚;此外並試用苗圃二育制,幼苗半年出栽,一年二次育苗以節省地力。
五、各項造林業績
日據時期之政府造林亦即官營造林,於台灣光復後改稱為國有林地造林。台灣林業統計資料,係將各林區事業機構(光復初期為山林管理所、模範林場、伐木林場)執行之經濟林、治水林、保安林、林相變更造林、山地保留地造林、國有林地出租造林(林政單位主管),暨國立大學實驗林、大雪山林業公司、森林開發處、林業試驗所等機構執行之經濟林及保安林造林,以及縣市政府執行之事業區外保安林、海岸林、山地保留地推廣造林等,均列為國有林地造林;而將耕地防風林與解除林班地造林,暨省縣市公路行道樹栽植,併入公私有林地造林。
私有林地造林固由民間自行辦理,但由縣市政府輔導獎助,供應苗木。民國42-48年間為公私有林造林之最盛行期,平均每年造林面積逾23,500公頃。公私有林地造林作業若遭遇困難,如病蟲害或火災、水災,本局均即派員指導防治,對造林成活率達 70% 者依每公頃發給獎助金,各縣市公私有林造林風氣大興。
綜合光復初期全台造林業績,按所有權、性質及樹種區分三類,列計民國35-49年間造林面積,並分四期說明光復初期造林事業之大勢:(1)民國35-40年間,耕地防風林、保留地造林、租地造林、行道樹栽植多未開始,年均造林總面積僅約10,000公頃。(2)民國41-44年間,重建廿四處防風林,計建成海岸防風林4,000公頃及耕地防風林3,800公頃,恢復約80% 防風林面積及農業生產力。(3)民國45-46年間,公私有造林面積年均逾24,000公頃,繼續致力於防風林之建造。(4)民國47-49年間,大量引進優良樹種,公私有林爭取種植達14,000萬株,海岸防風林建造累計5,100公頃,耕地防風林累計4,100公頃。(5)各樹種造林面積依序為柳杉、相思樹、杉木、松類、樟樹、柚木等。(6)本期(民國35-49年)造林總面積382,987公頃,國有林為157,915公頃(本局105,583公頃,其他機關52,332公頃),公私有林為225,052公頃。
民國年 |
總計面積 |
國有林造林 |
林管局造林 |
其他機關造林 |
公私有林造林 |
35 |
2,187 |
853 |
724 |
129 |
1,334 |
36 |
18,788 |
3,794 |
3,283 |
511 |
14,974 |
37 |
9,864 |
7,277 |
5,439 |
1,838 |
2,587 |
38 |
9,897 |
1,819 |
1,371 |
448 |
8,078 |
39 |
11,518 |
5,600 |
4,164 |
1,436 |
5,918 |
40 |
10,774 |
4,385 |
3,290 |
1,095 |
6,389 |
41 |
10,473 |
6,698 |
5,657 |
1,041 |
3,775 |
42 |
37,585 |
17,227 |
9,909 |
7,318 |
20,358 |
43 |
43,888 |
16,299 |
9,626 |
6,673 |
27,589 |
44 |
39,458 |
15,096 |
8,227 |
6,869 |
24,362 |
45 |
39,079 |
13,404 |
7,309 |
6,095 |
25,675 |
46 |
46,165 |
22,015 |
14,366 |
7,649 |
24,150 |
47 |
39,430 |
16,563 |
13,002 |
3,561 |
22,867 |
48 |
32,623 |
12,895 |
9,365 |
3,530 |
19,728 |
49 |
31,258 |
13,990 |
9,851 |
4,139 |
17,268 |
合計 |
382,987 |
157,915 |
105,583 |
52,332 |
225,052 |
註:林管局造林與其他機關造林,合為國有林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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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