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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集水區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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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林管理

我國森林法規定,凡重要鐵路、公路、水庫、電源、集水區等林地,應編入保安林依保安林經營準則管理。民國85年全台保安林492處合計面積452,145公頃(國有林事業區內397,250公頃,區外54,895公頃),占全台森林面積21.5%,其中水源涵養林與土砂捍止林合計面積424,446公頃,占全部保安林面積93.8%;分布以南投、台中、嘉義三縣合計204,068公頃占全部保安林面積之45.1%為最多。為期保安林之持續發揮其公益功能,每五~十年循環實施檢訂,厘訂合理之施業方法。前五年(77-81年度)已檢訂面積合計231,182公頃,後 五年(82-86年度)將完成保安林檢訂203,474公頃以上。另為因應各縣市政府代管區外保安林之移局,自民國85年7月起,加速辦理區外保安林之檢定,尤重佔用情形之清理,預定87年底完成。

二、治山防洪

本局自民國49年開始辦理台灣各林管處野溪防砂治山及各集水區治山防洪工程,計其各期成果:
  1. 前期(49-53年)五年計畫,完成防砂壩等及養護工程386件,決算金額3,023萬元。
  2. 第一期(54-64年)十年計畫,完成防砂壩、堤防、護岸等及養護工程1,953件,決算金額10億5,769.6萬元。
  3. 第二期(65-75年)十年計畫,完成防砂壩、潛壩等及養護工程1,312件,決算金額26 億7,103萬元。
  4. 後期(76-80年)五年計畫,稱為加強造林及治山防洪整體治理計畫,完成防砂壩、潛壩等及養護工程1,792件,決算金額32億6,736.8萬元。
  5. 落實水土保持(81-86年度)六年計畫,分為(1)西部地區與(2)東部及蘭陽地區二項子計畫,預定辦理防砂工程529件,崩坍地處理164件,林道水土保持166件,養護工程 428件,合計1,287件,總經費85億4,269萬元。為使治山防洪工程融入生態理念,86年度中各林管處共編列以自然生態工法設施之工程預算18件,合計經費1億670萬元,約占年度總工程經費 1/10。81-84年度已完成防砂壩、潛壩等及養護工程914件,決算金額31億86萬元。
  6. 總計民國49-84年間,共完成防砂壩等4,673件及養護工程1,684件,合計6,357件,決算總金額101億2,718.7萬元。

三、林道管理

交通為實業之母,林道為林業經營之動脈。台灣在光復前後,對林產物之搬出多係利用森林鐵路、台車軌道、架空索道,銜接平地軌道、縱貫鐵路或一般公路,民國48年起大雪山林業公司與森林開發處成立後改以卡車路運材為主,帶動本局對卡車路林道之開闢利用。民國70年代而後伐木作業式微,各種林道開始轉用於森林資源維護及國民旅遊事業。

本局改制為公務預算機構後,特於集水區治理組設林道課,展開林道之調查及維護工作。民國79年10月各林管處列報林道(卡車路)九十六條,總長2,443.35公里,其利用複合長度為4,895.99公里,如次表所載:
林管處 條數 運材用 造林用 遊樂用 林政用 其他用 合計公里
羅東處 10 217.00 48.36 130.00 36.00 265.36
新竹處 23 57.30 280.85 78.10 276.55 2.40 286.05
東勢處 11 300.16 56.05 308.81 308.81
南投處 13 145.60 466.21 168.50 466.21 475.21
嘉義處 12 53.90 140.90 38.60 174.90 16.60 242.53
屏東處 12 63.00 318.30 31.30 318.30 318.30
台東處 6 179.00 188.00 212.00
花蓮處 9 314.24 20.85 335.09
合計
公里
96 498.80 2,225.66 420.91 1,674.77 75.85 2,443.35
4,895.99

民國80年本局再就當時林道所經林區及其對造林、保林、林政、遊樂、林產、礦產及山地交通等功能與影響,詳予檢討而作效益之評估,將全台存廢林道140條總長2,683公里中,使用頻率不高或已失使用價值者,計53條全長562.26公里予以封閉;餘依森林經營需要必須保留使用者,有主要林道14條,全長308.13公里;次要林道37條,全長1,283.87公里;一般林道36條,全長528.74公里;合計87條,全長2,120.74 公里。規劃林道網建設及維護六年(81-86年度 )工作計畫,共需經費35.5億元,自81年度起分年編列預算辦理整建利用,仍須加強水土保持性能,作好邊坡穩定處理及坡面綠化美化。

民國85年一般林道刪除一條40公里,存86條2,080.74 里;81-85年度間累計動用工程經費15億3,100萬元,辦理:整建與改善林道211公里,路基路面維護與邊坡穩定處理337件,另辦理公私有林林道維護45件。

四、河川集水區

依水土保持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台灣各河川集水區(涵蓋水庫集水區)整體之治理規劃,並擬具中長期治理計畫分期分區實施;本局所轄國有林事業地157萬餘公頃及轄外山坡地96萬公頃,均將畫入河川集水區,主要河川集水區之須特別保護者依規定尚應畫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以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非經環境影響評估禁止開發行為。民國86年6月底前將完成各河川集水區之畫定作業,係依過去災害嚴重性及潛在危險性(地質、地形、強風、暴雨、地震等)、保護對象目標及土地利用現況等因素,從事評估、畫定及電腦編碼。
瀏覽人次:3274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