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林管理 我國森林法規定,凡重要鐵路、公路、水庫、電源、集水區等林地,應編入保安林依保安林經營準則管理。民國85年全台保安林492處合計面積452,145公頃(國有林事業區內397,250公頃,區外54,895公頃),占全台森林面積21.5%,其中水源涵養林與土砂捍止林合計面積424,446公頃,占全部保安林面積93.8%;分布以南投、台中、嘉義三縣合計204,068公頃占全部保安林面積之45.1%為最多。為期保安林之持續發揮其公益功能,每五~十年循環實施檢訂,厘訂合理之施業方法。前五年(77-81年度)已檢訂面積合計231,182公頃,後 五年(82-86年度)將完成保安林檢訂203,474公頃以上。另為因應各縣市政府代管區外保安林之移局,自民國85年7月起,加速辦理區外保安林之檢定,尤重佔用情形之清理,預定87年底完成。 二、治山防洪 本局自民國49年開始辦理台灣各林管處野溪防砂治山及各集水區治山防洪工程,計其各期成果: 前期(49-53年)五年計畫,完成防砂壩等及養護工程386件,決算金額3,023萬元。 第一期(54-64年)十年計畫,完成防砂壩、堤防、護岸等及養護工程1,953件,決算金額10億5,769.6萬元。 第二期(65-75年)十年計畫,完成防砂壩、潛壩等及養護工程1,312件,決算金額26 億7,103萬元。 後期(76-80年)五年計畫,稱為加強造林及治山防洪整體治理計畫,完成防砂壩、潛壩等及養護工程1,792件,決算金額32億6,736.8萬元。 落實水土保持(81-86年度)六年計畫,分為(1)西部地區與(2)東部及蘭陽地區二項子計畫,預定辦理防砂工程529件,崩坍地處理164件,林道水土保持166件,養護工程 428件,合計1,287件,總經費85億4,269萬元。為使治山防洪工程融入生態理念,86年度中各林管處共編列以自然生態工法設施之工程預算18件,合計經費1億670萬元,約占年度總工程經費 1/10。81-84年度已完成防砂壩、潛壩等及養護工程914件,決算金額31億86萬元。 總計民國49-84年間,共完成防砂壩等4,673件及養護工程1,684件,合計6,357件,決算總金額101億2,718.7萬元。 三、林道管理 交通為實業之母,林道為林業經營之動脈。台灣在光復前後,對林產物之搬出多係利用森林鐵路、台車軌道、架空索道,銜接平地軌道、縱貫鐵路或一般公路,民國48年起大雪山林業公司與森林開發處成立後改以卡車路運材為主,帶動本局對卡車路林道之開闢利用。民國70年代而後伐木作業式微,各種林道開始轉用於森林資源維護及國民旅遊事業。 本局改制為公務預算機構後,特於集水區治理組設林道課,展開林道之調查及維護工作。民國79年10月各林管處列報林道(卡車路)九十六條,總長2,443.35公里,其利用複合長度為4,895.99公里,如次表所載: 林管處 條數 運材用 造林用 遊樂用 林政用 其他用 合計公里 羅東處 10 - 217.00 48.36 130.00 36.00 265.36 新竹處 23 57.30 280.85 78.10 276.55 2.40 286.05 東勢處 11 - 300.16 56.05 308.81 - 308.81 南投處 13 145.60 466.21 168.50 466.21 - 475.21 嘉義處 12 53.90 140.90 38.60 174.90 16.60 242.53 屏東處 12 63.00 318.30 31.30 318.30 - 318.30 台東處 6 179.00 188.00 - - - 212.00 花蓮處 9 - 314.24 - - 20.85 335.09 合計 公里 96 498.80 2,225.66 420.91 1,674.77 75.85 2,443.35 4,895.99 民國80年本局再就當時林道所經林區及其對造林、保林、林政、遊樂、林產、礦產及山地交通等功能與影響,詳予檢討而作效益之評估,將全台存廢林道140條總長2,683公里中,使用頻率不高或已失使用價值者,計53條全長562.26公里予以封閉;餘依森林經營需要必須保留使用者,有主要林道14條,全長308.13公里;次要林道37條,全長1,283.87公里;一般林道36條,全長528.74公里;合計87條,全長2,120.74 公里。規劃林道網建設及維護六年(81-86年度 )工作計畫,共需經費35.5億元,自81年度起分年編列預算辦理整建利用,仍須加強水土保持性能,作好邊坡穩定處理及坡面綠化美化。 民國85年一般林道刪除一條40公里,存86條2,080.74 里;81-85年度間累計動用工程經費15億3,100萬元,辦理:整建與改善林道211公里,路基路面維護與邊坡穩定處理337件,另辦理公私有林林道維護45件。 四、河川集水區 依水土保持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台灣各河川集水區(涵蓋水庫集水區)整體之治理規劃,並擬具中長期治理計畫分期分區實施;本局所轄國有林事業地157萬餘公頃及轄外山坡地96萬公頃,均將畫入河川集水區,主要河川集水區之須特別保護者依規定尚應畫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以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非經環境影響評估禁止開發行為。民國86年6月底前將完成各河川集水區之畫定作業,係依過去災害嚴重性及潛在危險性(地質、地形、強風、暴雨、地震等)、保護對象目標及土地利用現況等因素,從事評估、畫定及電腦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