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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
依據規定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農業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7年9月5日農林務字第0971740917號及原民經字第09700392832號函會銜令頒布)
造林區位
- 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之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火災跡地等林業用地。
- 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 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 其他必要實施造林地區。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免予檢附。
- 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最小面積限制
為0.1公頃
造林獎勵金
20年每公頃60萬元
其他給付
無
獎勵樹種
烏心石、臺灣肖楠、樟樹、楓香、杜英、台灣櫸等。
注意事項
- 核准之案件,須由執行機關每年執行檢測合格後,獎勵造林人才可逐年受領獎勵金或其他給付,均無交由民間團體代辦,亦無一次受領政府補助之情事。
- 審查有無實施造林之需要,詳如「獎勵造林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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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