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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屏東縣政府(114年9月19日屏府農林字第11402129951號)公告: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為止,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本自由撿拾公告因中央氣象署114年9月22日發布樺加沙陸上颱風警報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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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公告機關:屏東縣政府地點:屏東縣
(一)本公告自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佈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自動失效;另撿拾漂流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或恆春工作站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應由拾得人先行通報後將漂流木運至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或恆春工作站進行檢查與登記,並得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但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登記搬運後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三)撿拾清理漂流木,須於沿岸海堤區域內或東港鹽埔漁港範圍等管制區域使用機具時,應向本府水利處、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等管理權責單位申請許可。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拾得之漂流木,行駛於河川區域內水防道路、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前項小型車輛,指小型車車種與車身式樣判定原則所定之小型車輛,且不得為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款規定之車輛。打撈、撿拾或搬運漂流木,應遵守水利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違反者,依水利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第6款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3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4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
(五)禁止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違者依水利法第92條之2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緩;修復或拆除海堤區域內建造物或其他設施,依水利法第92條之3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
(六)民眾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身份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份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問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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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14日「楊柳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自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為止,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公告 pdf pdf 檔案大小:1773KB 下載次數: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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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94 最後更新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