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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載〈選舉年 國土災難開始;山坡地開發回饋金 修法大鬆綁〉一文,農委會林務局在此說明: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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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自89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後,回饋金收取即與水土保持計畫相連結,故回饋金之計算須依「水土保持計畫面積」計算,以致未實際開發的土地面積也須計收回饋金,因而衍生爭議。
 
       農委會為促使回饋金收費方式合理化,改依實際開發許可而非依水土保持計畫面積收取,自101年間即展開修法,並以「回饋金與水土保持計畫脫勾」、「不重複課徵回饋金」及「依實際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計算回饋金」為主軸,擬具修正草案,並在106年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本次修法明定須繳交回饋金之開發利用行為,並依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計算回饋金,以落實回饋金與水土保持計畫脫勾之政策,且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另,早期開發之工業區,基於對同一土地不重複收取之原則,對於已依法繳交同為回饋性質之「工業區管理基金」的廠商,增列為本辦法免繳回饋金之對象。
 
       山坡地開發回饋金是藉由付費制度達成充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用於山坡地獎勵造林,以平衡補償山坡地開發利用所造成的生態影響。至於山坡地之開發利用,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把關,並透過山坡地水土保持審核監督及查報取締等機制進行管理,並無任何放寬或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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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048 最後更新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