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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法擴張狩獵行為?林務局:認同務實保育追求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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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有動保團體日前針對3月2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19條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之方法,於序文增列「但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並於同項第6款增列「鋼製吊索」為不得使用之獵捕方法;以及修訂第21條之1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增訂「非營利自用」及「備查」等規定之審查結果,發布聲明並抗議林務局一再退讓,認為是過度擴張狩獵行為。林務局今(1)日回應表示,本次立法院孔文吉委員等所提案之野保法修訂草案,重點在於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規範一致化,且原住民傳統狩獵行為原本就不受第19條獵捕方法之限制,此次立法院決議增修部分並無所謂過度擴張現行狩獵規範之情事。
  林務局說明,現行野保法第21條之1即已明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獵捕野生動物,不受第19條獵捕方法之限制。本次孔文吉等17位委員修正增訂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之但書規定,乃重申原住民使用之傳統獵具屬傳統文化之實踐,並無再放寬獵具管制。而林務局為減少金屬套索陷阱誤捕非目標物種,也已開發精準式獵具,於嘉義阿里山、花蓮、臺中及臺東提供原住民獵人及農民試用,後續將配合野保法修正,同步研擬獵具配套管理措施,並推廣原住民與山區農民使用。
  針對野保法第21條之1增列非營利自用部分,林務局指出,為與原基法第19條及第34條第2項規定一致,原民會與農委會早已於106年6月8日發布會銜令,核釋野保法第21條之1所定「傳統文化、祭儀」之狩獵要件,包括「非營利自用」行為,以與原基法第19條及第34條之規定相符。本次立法院僅係將上述核釋內容修訂入法。再者,現行野保法要求原住民狩獵一律採事前許可制,除了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禁忌牴觸,部分情形在實務上更是窒礙難行,例如除喪儀式,因為喪期根本無法預知,而何能事先申請?因此本次修訂增列「或備查」以符實務,避免法規形同具文。
  林務局強調,原住民傳統狩獵於野保法仍僅限於非營利自用,為營利而獵捕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仍會受該法第49條或第41條的刑罰處分。而林務局也已建置全臺紅外線自動相機系統,監測野生哺乳動物族群動態,了解各物種之族群變遷趨勢,除定期對外公布,也會動態調整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以維護臺灣生物資源永續。近年的監測結果,也顯示多數物種呈現穩定或上升的族群增長趨勢。
  而針對原住民傳統狩獵的管理機制,近年來林務局與全臺多個族群、部落攜手合作,推動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制度,預計分三階段進行,以狩獵自主管理組織健全程度區分,分為逐次申請制、試行狩獵自主管理制及狩獵自主管理制(可視情況簽訂行政契約)。未達自主管理階段前,仍需事前申請許可,而在部落管理組織成熟、部落或族群共識程度高、建立良好的回報機制等條件俱足後,可進階採自主管理。
  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制度係規劃以行政契約將狩獵管理行政權力賦予有執行當代狩獵管理制度能力的部落組織,藉由訂立狩獵公約、發放獵人證、指認區域、指定狩獵方式、指定禁獵物種等等管制措施,以及定期回報和協助資源監測工作,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利用。倘若其未依約履行管理,政府仍可終止契約、收回授權,因此並非主管機關放任,而是雙方積極合作,共同追求符合文化精神且有效的管理模式,以逐步恢復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使用權,落實憲法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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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19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