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機關牌誌設置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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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2-09-28編修日期:112-09-28發文字號:林管字第1121720960號
一、為有效管理與整合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牌誌設置之必要性與妥適性,以提供民眾正確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性牌誌:引導民眾使其瞭解並遵循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資源規劃,包括意象牌誌、指示牌誌、公告牌誌及警告禁制牌誌。
(二)解說性牌誌:針對資源特色做解析說明的牌誌。
(三)輔助性牌誌:為緊急或臨時事件公告或禁止之牌誌。
 
三、管理性牌誌及解說性牌誌應由本署或所屬機關(構)統一設計製作;輔助性牌誌得由工作站(場/站)逕行設置,並由所屬機關(構)列管。

四、本署或所屬機關(構)製作各類牌誌之規劃、設計及內容,應參照已訂定之相關法規、設計準則或規範辦理;相關法規、設計準則或規範有修訂時,應參照最新版本辦理。

五、所屬機關(構)設置牌誌之位置,如位屬與其他所屬機關(構)轄區交界、或擬設置牌誌之內容屬機關共通性業務者,所屬機關(構)應溝通協調牌誌內容、設置地點後,由一方設置,並得由雙方共同署名。
於森林育樂場域或自然保護區域內新設牌誌時,應先洽場域管理單位表示意見。
 
六、本署及所屬機關(構)應參照下列規劃設計原則辦理牌誌設立及使用事宜:
(一)管理性牌誌:
  1.應考量設置之必要性,兼顧整體環境景觀之協調性、融合度,以與既有設施結合為原則,避免過多牌誌造成空間雜亂、或無法傳遞正確訊息。
  2.應考量目標族群之需求性,選定適當地點後設置,並留意民眾移動動線、腹地空間及相對位置,並應於重要動線、路徑或叉路口設置,以提供明確引導或說明。
  3.應考量觀者之視覺角度及清晰程度,內容並應結合現地狀況。
  4.應考量區域環境之特性、使用年限及後續更換維修等因素後,確認牌誌材質。
(二)解說性牌誌:
  1.設置原則依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辦理。
  2.牌誌設置前,應進行重要環境資源調查與分析,並應邀請專家學者、在地社團及居民協助審查圖文內容。
  3.牌誌設置時,其設置位置應符合現場狀況及方位,內容並應客觀,避免混淆。
(三)輔助性牌誌:
  1.設置原則依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辦理。
  2.設置時間以不超過一週為原則;牌誌內容依發生事件之時、地、物簡單扼要說明,得以布條或紙張護貝等形式製作。
  前款各類牌誌之資訊得以文字或圖像方式呈現,惟應正確、清晰、易於識別及閱讀,並注意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權益。

七、各類牌誌應由設置之單位依附件清冊格式列冊,如有新增或拆除,應立即更新,以為後續經營、巡管、拆除或資料更新時之依據,並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管理性牌誌及解說性牌誌:應納入巡視管理工作要項定期檢視,如有已罹設置時效、污損、或解說資源已不存在等情事,應即時回報,並予以移除、更新或改善。
(二)輔助性牌誌:由工作站(場/站)列冊管理,工作站(場/站)應確實掌握移除時間,如逾期限仍無法完成移除者,應由所屬機關(構)另行評估必要之設置。
  各業務單位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前項列管清冊及統計表送秘書室追蹤列管,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列管情形報本署秘書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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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 最後更新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