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暨所屬機關(構)派遣出差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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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日期:113-08-22修正日期:113-08-22
一、本署暨所屬機關(構)派遣出差,除相關法令規定外,均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單位主管人員應從嚴審核所屬同仁出差事由,如非業務特殊需要,不得派遣出差,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出差人員,以必需實地前往者為限,同一事由應避免派遣數人同時出差。
(二)出差人員應以實際業務所需填報出差時間(如涉路程補休等時數亦應一併敘明,供單位主管審核)。
(三)凡能當日往返者,均不得假藉任何理由,浮報出差時間。
(四)各級人員出差,應確實指定職務代理人。同時出差人員不得互為代理;職務代理人對其所代理之業務應確實執行,不得有藉故拒絕或拖延之情事。
三、各單位人員出差,應事先於線上差勤系統,填具出差請示單,並送請主管人員核准(如因特殊事由未及於出差前完成者,亦應事先報經單位主管同意並於出差後三日內補行辦理),未經奉准擅離職守者,一律以曠職登記。
奉准出差人員,應確實前往執行職務,若因故取消或變更行程,亦應經主管人員同意,並於各機關(構)差勤規範時限內辦理出差單變更;凡經查獲虛報出差者或未依規定辦理出差單變更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奉派出差人員,差畢一律返回辦公處所處理公務,不得藉故返家休息或從事與出差業務無關之活動。
四、各單位人員出差核定權責,應切實依據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五、各單位主管人員(含工作站主任),除奉派代表開會或特殊業務需要,應儘量避免出差;出差期間並應確實指定職務代理人,代理人於代理主管業務期間,除特殊理由經首長(或授權之代理人)同意外,不得再請假或出差,違者從嚴議處。
六、出差管制原則:
(一)各單位出差比率應控制在百分之三十(工作站放寬為百分之五十)以內,人事單位每月初應將上個月之出差比率統計表陳送機關(構)首長核閱後,分送各組(科)室主管參考;出差比率控制不當,得視情節議處單位主管。
(二)各工作站苗圃、監工區及林野巡視等短程出差人員,須依規定按日登錄監工日誌陳核及投置巡邏卡外,每日均須至工作站簽到(退),各分署得視實際情形(路程遠近)設置簽到處(如分站或駐在所);各工作站並應指派專人不定時查核苗圃、監工區之出勤及巡邏箱之投置情形,每月至少抽查五次,凡經查獲未按規定到差者,除予曠職扣薪外,並列入年終考績(核、成)辦理;又經上級單位查察發現未按規定處理者,除議處查核人員,工作站主任並應受連帶處分。
(三)各單位每日差勤比率應適當控制,為免影響公務,各單位留守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應付臨時重大事故或處理急要公文。
七、假日應避免出差,如確有需要於假日出差者,應以下列性質特殊之業務為限:
(一)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二)取締盜伐濫墾。
(三)森林遊樂區假日執行職務。
(四)其他經機關(構)首長專案核准之勤務。
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構)差勤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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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