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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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新植造林之獎勵金核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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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3/1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484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100年2月17日北府農林字第1000124156號函辦理。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獎勵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受理機關提出報告。經受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採系統取樣法實施檢測,主管機關應派員會同受理機關,依據所提出之報告,排定日期,赴實地核對地籍圖,檢查造林情形,並實測造林面積,將實際檢測結果拍照存證,登記於造林檢查紀錄卡。經檢測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並由主管機關輔導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故有關貴府函詢98年11月核准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件得否於明年嗣經檢測合格後發放第1年及第2年造林獎勵金乙節,因本辦法係明定新植造林須俟完成造林3個月後方能執行造林檢查,惟主管機關執行第2年及以後年度之造林檢查工作,基於各地造林季節不同,於本辦法並無明文規範工作期程。鑑於本案為核准第1年之過渡情形,係屬個案,倘經貴府確認獎勵造林人於第2年確實施作撫育工作,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本局尚無意見。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本局造林生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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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6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