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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10/28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 一、復貴府94年10月11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706141號函。
二、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日後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若申請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業經核定,惟尚未施工或仍在施工中,於嗣後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計畫範圍與第1次相同,因尚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是類案件為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免予繳交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 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為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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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