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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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請釋柳營鄉○○休閒農場申請合法化是否需提水土保持計畫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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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10/29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20161188號

一、復貴府92年10月8日府農保字第0920158092號函。

二、依本會92年9月18日農輔字第0920152548號函及同年9月22日農林字第0920155405號函規定,休閒農場如係在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已完成開發者,則無須重新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惟為確保公共安全,有關水土保持事項,應經專業技師鑑定安全無虞。
 
三、休閒農場如須依水土保持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其計畫之實施範圍主要以「遊客休憩區」為對象。至於農場內「農業經營體驗區」部分,純屬農業經營範疇,有關水土保持事項,則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前述休閒農場「農業經營體驗區」,如有局部點狀或零星之開挖整地行為,無須併入「遊客休憩區」水土保持計畫。
 
四、上述「其計畫之實施範圍主要以「遊客休憩區」為對象...。前述休閒農場「農業經營、體驗區」,如有局部點狀或零星之開挖整地行為,無須併入「遊客休憩區」水土保持計畫...」;其目的為:未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地區(如大部分之「農業經營體驗區」土地),無須計入水土保持計畫之實施範圍。
 
五、有關○○休閒農場之開發情形,本會已有明確訴願決定,該場開發行為如係八十三年水土保持法施行前,應適用當時之法令,如於水土保持法施行後者,始適用水土保持法,至其開發行為屬事實認定問題,應請貴府儘速查明事實並依上開決定所示作適法之處理。
 
六、至於有關○○○休閒農場個案,其水土保持計畫已擬具完竣,是否依既定審查程序辦理,或改依本會92年9月18日農輔字第0920152548號函及同年9月22日農林字第0920155405號函規定辦理,係屬另案問題,與本案無涉,併予說明。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休閒農場、本會訴願會、輔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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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4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