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2/07/04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34570號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府農林字第○九二○○六四五二○號函。
二、行政機關對於獎勵性之行政或措施,爲達到行政上之目的,可要求相對人提出某種承諾以茲配合,然相對人如未履行其承諾,則該機關可要求其返還已領取之獎勵。同意接受行政機關之獎勵措施與書面切結,均為承諾配合該獎勵措施。
三、「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自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增列「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竹木,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之規定。以為造林人不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時,林業主管機關追回獎勵金之依據。自該要點修正後,造林人於領取獎勵金時均應簽立書面切結。
四、經查獎勵農地造林要點規定,農地再造林後六年內不得砍伐,林農栽種滿六年後可自由處分林木。然於八十六年度全民造林計畫實施後轉入全民造林輔導獎勵範圍並領取獎勵者,即應於領取獎勵金時簽立書面切結,如未達二十年先予自行以砍伐,則應自簽立切結書之日起加計利息歸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五、本案農地經查前於八十一年度申請獎勵農地造林,六年期滿後復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申請獎勵造林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且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簽立切結書在案,如貴府所附○○○、○○○君八十二年度申請獎勵農地造林之案例與本案相同,則亦請貴府一併請其歸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20134570.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93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