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4/09/02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
一、復貴府94年8月1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540909號函。
二、為利主管機關執行本項業務,於本辦法訂定生效日(89年12月2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且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須依據本辦法繳回饋金,餘均免予繳交。
三、本會前以91年11月5日農林字第0910157180號函、92年12月24日農林字第0920174080號函、92年12月24日農林字第0920174080號、93年1月29日農林字第0930104775號函、93年3月16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4807號函釋示本回饋金之繳交時點等文,停止適用。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2_1_0941740687.pdf |
 |
0941740861.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1067
最後更新日期:200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