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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111630940號
主旨:解除新北市雙溪區及貢寮區編號第1032號土砂捍止保安林部分面積0.379798公頃,併公告該保安林110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本號保安林現有面積為411.577143公頃,解除部分面積如下:
(一)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武丹坑小段619、620、634地號土地內面積0.056431公頃,其中解除如下 :
1.0.0491421公頃為82年7月21日前舊有建地,屬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2.0.007289公頃為零星土地,為配合地籍界線,修正保安林界所必要,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二)新北市雙溪區燦光寮段304、305、305-1地號及貢寮區撈洞段北勢坑小段193地號土地內面積計0.323367公頃,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草山雷達站),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款規定,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三)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表1)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
二、本號保安林經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0.379798公頃,並依最新地籍資料訂正增加面積0.219400公頃後,合計減少0. 160398公頃,檢訂後保安林面積計411.416745公頃,為防止土砂崩壞及涵養雙溪、武丹坑之農耕地灌溉用水水源,仍有繼續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併附110年檢訂後保安林明細表(表2)、保安林位置圖(圖2)。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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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7